“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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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定》全新出炉,融资租赁公司应关注什么?

  12月25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尘封十八年后首度大修,一经发布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民事诉讼中要想取得胜诉,必须关注证据提交、调查、审核与认定的每一个环节。新修订的《证据规定》共一百条,内容细致而丰富,其中有哪些内容值得融资租赁公司关注呢?
 
  壹:电子数据的范围和审查判断规则
 
  电子数据是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在现实交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证据形式,融资租赁公司为了满足客户需求,提高交易效率,越来越多地采用电子数据作为交易证据。本次《证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和审查判断规则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值得特别关注。
 
  电子数据具体包括哪些信息、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应对
 
  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日常经营和交易过程中注重收集、固定、保留上述电子数据,以便在诉讼中证明交易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认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法院审判的难点,《证据规定》从如何判断真实性的角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概括地讲,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主要考虑几个方面。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的完整性、可靠性、运行状态以及监测手段。
 
  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和方法是否可靠,一般来说,由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或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或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证据可信度比较大。
 
  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应对
 
  《证据规定》对于电子数据审判规则的规定已是历史性的进步,各级人民法院也都在对电子数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进行积极的研究和探索。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还需要加强与法院和仲裁委的沟通,进一步关注司法实践对于电子数据的具体把握,谨慎稳妥地推进电子合同和电子交易文件的签署和采用。
 
  贰:当事人自认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自认”是指当事人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法院可以直接采信。关于自认有几个关键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当事人对事实不置可否,法院怎么认定?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当事人顾左右而言他,对关键事实不予回应。对于这种做法,《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应对
 
  在民事诉讼中,要积极回应对方的陈述和主张,不能采取搪塞回避的态度,对于不符合事实的陈述及时否认。
 
  律师承认的事实,当事人还能推翻吗?
 
  本次《证据规定》对诉讼代理人自认规则进行了修改,不再考虑代理人是否经特别授权及对事实的承认是否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修改后的《证据规定》倾向于原则上承认诉讼代理人自认的效力,仅排除了两种情况: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
 
  应对
 
  在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后,绝不能当甩手掌柜,一方面要保证律师了解案件的事实细节,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和己方律师的陈述,及时纠正代理人陈述的错误,避免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影响。
 
  当事人对于已经承认的事实还能再反悔吗?
 
  对于当事人出尔反尔的情况,《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但不再要求证明与事实不符)。
 
  应对
 
  当事人一旦自认,没有上述两种法定事由是不能轻易反悔的。因此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必须充分认识到自认的后果,谨慎、准确地陈述事实,避免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失。
 
  叁:证据提出命令制度
 
  如果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难以举证,往往会导致败诉的结果,严重影响合法权利的实现。为此,《证据规定》全面完善、详细规定了证据提出命令制度。明确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证据。
 
  哪些证据可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证据规定》修改前,只有书证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本次修改拓展了责令提交的证据范围,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也被包括在内。
 
  应对
 
  如果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对方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但必须向法院说明:该证据是明确具体的,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有必要性和重要性,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有实质性影响,有理由认为该证据被对方控制,且存在对方应当提交证据的法定理由。
 
  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如何认定?
 
  控制上述证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或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证据内容为真实。
 
  应对
 
  证据提出命令制度扩展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确实遇到证明交易事实或其他于己有利的事实的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对方控制的情况,应积极利用证据提出命令制度,促进案件事实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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