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案 例 内 容
【案 情 简 介】
XX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一家经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业务是从事车辆的融资租赁业务。
自然人赵某名下有一辆豪华小型越野客车,因资金周转需要,赵某向该租赁公司申请融资。为此,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处予以受理。
经过公证员审查,赵某与该租赁公司商定,赵某将自有的该车辆转让给租赁公司,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的方式将车辆从融资租赁公司租回,赵某按月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租赁公司就该车辆向赵某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130余万元,赵某每月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6万多元,共需支付24个月,租赁期限届满后该车辆归赵某所有。
同时,租赁公司要求赵某的配偶毕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就租赁合同项下赵某的租金支付义务向租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经协商,上述三方签订了《XX租赁合同》。
《XX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了债务人(包括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债务人(包括保证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在确认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公证处就当事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租赁公司依约将款项支付给赵某后,赵某仅支付了第一期租金,从第二期开始就未支付租金,毕某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经租赁公司催讨,赵某、毕某仍不履行债务,租赁公司随即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
人民法院据此进行了执行立案并对赵某、毕某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目前该案仍在执行过程中。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明确了公证机构可以对“融资租赁合同”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依法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相关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提高融资租赁行业债权实现效率,降低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融资租赁行业防控风险的水平。
公 证 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沪徐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
出租人: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XXXXX
法定代表人:戴某
承租人:赵某
连带保证人:毕某
公证事项:赋予《XX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甲方”),赵某(下称“乙方”),毕某(下称“丙方”)于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XX租赁合同》(下称“该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X营业执照;二、法定代表人戴某身份证件。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赵某的身份证件。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毕某的身份证件。
经查,甲、乙、丙各方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该合同的内容及甲、乙、丙各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订立了本公证书前面的合同。各方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乙方、丙方均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某、乙方赵某及丙方毕某于XX年X月X日在上海市,签署了前面的《XX租赁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XX租赁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