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为房屋时,应否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A: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基本特征在于“融资”、“融物”,租金包括了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虽然案涉的租赁物为房屋,但显著区别于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来确定管辖。
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464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该条列举了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合同,除列举的合同以外,其他合同,仍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来确定管辖。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基本特征在于“融资”、“融物”,租金包括了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虽然案涉的租赁物为房屋,但显著区别于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回租租赁合同》第20-1条约定“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按《回租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