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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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快速催收,从这三点做起

  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立案到判决,至少三五个月。
 
  经济下行,承租人偿债能力持续下降的风险较高。
 
  对出租人而言,降低风险,尽快追回损失,才是当务之急。
 
  如何和时间赛跑,加快催收流程,不如从完善合同条款开始。
 
  1:约定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
 
  租赁物是租金债权的担保。
 
  若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则法院需要对租赁物残值进行确定。若合同无明确约定,诉讼中双方往往多番争执,再行委托第三方评估,延长了诉讼周期,也增加了租赁物不必要的折旧损失风险。
 
  实践中也存在出租人自行收回租赁物的现象,多发于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出租人因担心租赁物存在折旧等风险,一旦承租人违约,立即自行处置,提前折价变卖等。诉讼中承租人多质疑处置价格过低,因租赁物已变卖无法评估实际价值,导致出租人抗辩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建议:明确约定评估方式,或直接约定某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以便出现违约事项后,出租人可于适当合理时间先行委托评估,加快诉讼周期,也便于后续租赁物处置。
 
  2:详细约定送达条款
 
  送达,是诉讼的必经流程且费时费事。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众多当事人,多分散于全国各地。
 
  若未约定送达条款或约定不明,出租人也不及时掌握承租人、担保人、回购人等情况,往往导致诉讼中法院多次邮寄送达,效率低下不说,一旦送达不能,采用公告送达,便又是六十日的延迟。
 
  承租人因资金链断裂转移租赁物逃避债务、出租人转移担保财产出逃的风险也直线上升,对出租人均是不可控风险。
 
  建议,细化送达条款,从以下五个方面:
 
  (1)详细列明主体名称、联系地址、传真号码、指定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及邮箱地址(企业邮箱为宜)等基本信息,各自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2)约定多种送达方式,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或移动通信)等。
 
  (3)扩大适用范围至诉讼全过程,如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
 
  (4)约定送达不能及变更地址不通知的法律后果,送达不成即推定送达,不利后果由被通知人承担。
 
  (5)约定送达条款的效力独立性,合同或其他条款无效不影响送达条款的效力。
 
  3:调整合同管辖地——避开案件大户法院
 
  出租人通常将管辖地约定在己方所在地的法院,以此节约诉讼成本。
 
  但事实上,出租人的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非常集中,以上海为例,约90%的纠纷集中在四个区(其中浦东占60%,约3100余件;黄浦、静安、长宁三区约占30%,约1500余件)。
 
  法院素来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一旦出租人批量集中起诉违约纠纷,尤其是年底,必然加剧法院审判力量的紧张,无形中拖长了诉讼周期,得不偿失。
 
  因此,建议在约定时就要有意识的分散部分合同的管辖地,充分利用剩余12个区仅500余件的优势条件,加快催收。毕竟在直辖市,跨区的交通成本还是比较低的。早一天结案早一天回款,值得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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