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融资租赁出租人有权自行取回车辆,拒不还车构成犯罪
最近山西某地的一起汽车融资租赁案件,引发国内法律界关注。对此案的关键——承租人欠款后,融资租赁出租人是否有权自行取走车辆,法律界观点不一:有人认为是合法的私力救济,有人认为是盗窃,甚至是抢劫。笔者研究了一些美国法律和判例,试图找到该问题的美国法律脉络,希望带来一些启示。
美国的汽车融资租赁
美国是世界第一汽车大国,2018年其汽车保有量为2.64亿,人均0.91辆,可谓人手一辆。汽车融资租赁在美国流行了数十年,在完备的个人信用系统下,发展的相当成熟。其模式与我国相同:需要用钱的客户,将自家车卖给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资金。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车辆所有权,再把车辆租给客户使用,客户只需按期支付租金,就可以继续使用车辆。此为汽车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Sale and Leaseback)。美国人不习惯存款,遇到看病上学等大开销,周转不开,可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抵押家中汽车,渡过难关。
拒不还车构成犯罪
美国有3亿多人口,各地区、种族人口素质参差不齐,欠租拒不还车时有发生。据统计,2018年拖欠租金、拒不还车的人数多达170万,预计2019年将达到200万之巨。对此顽疾,美国法律规定,拒不还车有可能构成犯罪,比如,加州机动车法规第10855条(Cal.Vel.Code&10855)规定:“如果融资租赁或短租的承租人在租期届满的五天内,故意不把机动车归还出租人,承租人将被认定为侵占罪”(Whenever any person who has leased or rented a vehicle wilfully and intentionally fails to return the vehicle to its owner within five days after the lease or rental agreement has expired,that person shall be presumed to have embezzled the vehicle.)。其他州法律也大致如此,可见,欠租拒不归还车辆,一般会以侵占罪(Embezzlement)被起诉。
出租方可以私力救济、自己取回
除了诉诸司法外,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能否自己取回车辆、私力救济呢?答案很明确,可以。并且美国各州法律赋予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在汽车融资租赁中,若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无需法庭或执法部门的认可,有权自行回收(repossess)车辆。通行美国的统一商业法典第九条(Uniform Commercial Code§§9601,9609)中规定,一旦承租人欠款,出租人可以立即回收租赁物,无需向法院申请执行令((a)After default,a secured party may take possession of the collateral…(b)A secured party may proceed under subdivision(a)without judicial process,if it proceeds without breach of the peace)。
承租人违约的情形很多,但主要是拖欠租金。其他违约情形包括:承租人卖掉车辆、车辆被偷或被损毁、承租人未按时交保险、承租人破产、承租人拒绝车辆检查等。甚至出租人认为承租人还款能力下降,也是其回收车辆的理由。
出租人在回收车辆前是否需要事先通知,各州对此规定不一。通常来讲,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出租人需要事先通知。但实践中,出租方通常会特别约定免除事先通知,各州法院对此约定也予以认可。所以在绝大多数州,出租人无需事先通知,就可以回收车辆。
回收的方式
如果确定要回收,出租人一般会委托第三方,即专业的回收代理(Repossession Company or Agent,简称Repo)。回收代理在美国是个庞大的产业,据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统计,全美国共有1512家专业的回收代理公司。回收代理的工作自由度很高,底线是不能违反安宁权(Breach the Peace)。立法确认该私力救济的美国统一商业法典(UCC),并没有明确定义何为违反安宁权,一般由各州法院根据个案,自己把握。
美国法院认定破坏安宁权,有几个代表性判决:车里有人有狗,回收代理竟连人带车并狗一起拖走(King v Blackhawk案);回收代理与承租人发生肢体冲突并将车窗打碎,强行拖车(Hensley v Gassman案);回收代理人撬门进入承租人车库,将车开走(Kiernicki v Dynamic Recovery案)。可见,法院在判断是否违反了安宁权时,会综合考量回收代理是否破坏财产,如剪断锁链、破坏门锁、打碎车窗;或行为是否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如发生肢体、言语冲突。
总体来说,法院对回收代理的行为是否违反安宁权,认定颇为宽容,赋予很大权力空间。被认定的合法手段包括:用电线短路的方式发动汽车、自己配钥匙、进入未锁门的私人车库等。可以说,只要不暴力伤害承租人或破坏其财产,回收代理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开走车辆。
美国法律还规定,承租人不能妨碍回收代理的工作,否则违法。在有些州,如果承租人为了不让回收公司发现车辆而故意隐藏起来,甚至会构成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回收代理在收车过程中破坏了安宁权,造成了承租人财产损失,承租人可以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损失(Damage)。如果造成人身伤害,承租人可以起诉回收代理人身攻击(Assault or Battery,程度略轻于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无论如何,回收代理不会被诉抢劫罪或盗窃罪(Robbery or Larceny),理由很简单:回收代理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综上,在汽车融资租赁行业成熟的美国,守约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和违约的承租人之间,法律明显倾向于前者。发生承租人拒不还车时,既在刑法上认定承租人为犯罪,又乐于给予出具法院令(Court Order)以强制执行,还赋予私力救济很大的权力空间,可谓关怀保护无微不至。这也难怪,在崇尚契约精神国度,对守约方的保护,即为对法治的尊重。
汽车融资租赁相比于银行贷款等传统金融工具,更便捷、灵活。从发展势头上看,为我国人民喜闻乐见,有缓解我国家庭经济压力,特别是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缓解中小民营企业燃眉之急的独特社会意义。可以说,合法的汽车融资租赁和危害社会的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此消彼长。我国在发展汽车融资租赁时,学习借鉴了成熟的美国模式。美国思维特点是,如果凡是赖账,非动用公权力不能维权,不如充分发挥民间的主观能动性——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维权效率,当然前提是一切合法。美国人深知,没有回收代理此类私力救济的保障,融资租赁业一定充满高风险——赖账成本太低,维权成本过高,最终入不敷出,行业凋敝。
不幸的是,作为融资租赁业强有力保障的私力救济,我国各地执法部门非但未给予立法保护,还不时以各种理由打压。表面上,执法机关打压的是私力救济,但实质上,打压的是融资租赁这种金融工具,最终受害的,一定是当地经济活力。如此简单朴素的自然法道理,不知是否对山西某地的办案机关有所启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博士赵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