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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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金融租赁因租赁物不符合监管规定被罚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北京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42号)显示,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不符合监管规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业务不符合监管规定,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北京银保监局责令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改正,并给予合计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建设银行2019年半年度报告,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80亿元,为建设银行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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