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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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飞机融资租赁中的主要合同风险 —以东星航空案为例

  现代民用飞机价格昂贵,所以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飞机就成为航空公司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融资租赁在给航空公司带来资金便利的同时,也因其特有的法律关系使航空公司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曾经名噪一时的武汉东星航空公司由盛到衰的整个过程都与飞机的融资租赁紧密相联,本文将以东星公司为例,探讨承租人在飞机融资租赁中的主要合同风险。
  
  一、东星航空案介绍
  
  2002年3月,国务院批准《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确定了机场和航空公司向民营资本开放的基本原则。2004年民航局先后批准鹰联、春秋和奥凯三家民营航空公司筹建。2005年5月16日在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筹建,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东星航空”)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家获准筹建的民营航空公司,也是华中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2006年5月19日东星航空班机首航武汉—上海航线。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筹建之初受到广泛关注。2005年底,东星航空决定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下属的六家公司合作,选择六家公司租赁的10架全新的空中客车飞机,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已租赁9架。东星航空一度是国内发展最快的民营航空公司,东星航空董事局主席兰世立放言:“东星航空要随着中部崛起而崛起,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而腾飞。”
  
  从2008年下半年起,有媒体先后多次报道东星航空资金链紧张问题。2009年3月10日,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东星航空进行破产清算,并同时申报了总额达24亿元人民币的债权。2009年3月14日,应武汉市人民政府请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决定,自15日0时起,暂停东星航空公司航线航班经营许可。3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申请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并冻结了东星航空的16个账户。2009年 8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东星航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来东星航空的破产管理人与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签订飞机租赁中止协议,出租人取回飞机并转租给其他航空公司。至此,东星航空公司短暂的生命划上了句号。
  
  二、融资租赁相关介绍
  
  东星航空成立时只有80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还不够购买一架全新飞机价款的三分之一,却获得了10架飞机的使用权,这主要归功于融资租赁这种独特的交易形式。
  
  01:一般介绍
  
  根据中国《合同法》和《民用航空法 》的规定,飞机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飞机的选择 、购得飞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的一种方式。在租期内,租赁物法律上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但承租人在承担支付租金、维修、购买保险等义务的条件下,实际上占有并使用租赁物。融资租赁的期限较长(一般为10—15年),基本覆盖所租赁飞机的整个使用年限;双方也往往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飞机的所有权转归承租人所有或承租人有购买选择权。
  
  02:基本合同架构
  
  飞机融资租赁有多种交易模式,尽管每种交易形式都涉及如飞机制造商、出租人、承租人、贷款人、担保人、保险人等多方主体间复杂的法律关系,但在每种融资租赁中都必然蕴含着一个最基本的合同架构,即:一项交易、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项飞机的融资租赁交易包括飞机购买合同和飞机租赁合同,如东星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就包含 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与空客公司签订的飞机购买 合同, 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与东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相互依存 ,共同构成了融资租赁的基本架构 。三方当事人就是指飞机制造商、出租人(租赁公司 )和承租人(航空公司)。
  
  03:合同主要内容
  
  融资租赁是一种商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约定。飞机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大致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1)从出租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来看 ,一是按照承租人的选择购买飞机;二是保证合同期间承租人对飞机的占有及使用。同时,出租人作为飞机的所有人,在整个合同期间对飞机享有绝对的物权, 因此可以对抗承租人的其他债权人对飞机的权利请求,在承租人破产时还可以直接收回飞机。此外,出租人还可以对飞机的质量瑕疵、飞机运营给他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享有免责权。
  
  (2)从承租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来看,一是按约支付租金 ;二是对飞机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险等事宜。承租人的 权利体现在对飞机的合理使用和运营, 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在出租人违约时有权拒付租金、中止合同 。不过,承租人拒付租金、中止合同的权利仅 在可以归责于出租人的极少数的几种情形下行使。如出租人没有按承租人指定的供货商和型号来购买 飞机,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三、航空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飞机承担的主要合同风险
  
  飞机融资租赁是一项系统性工程 ,航空公司要承担法律、财务、税收、技术等诸多方面的风险。这里仅以东星航空为例来谈谈航空公司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要承担的主要合同风险。
  
  01:资金供给方面的风险
  
  从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来看,租赁飞机 的航空公司最主要的风险集中于资金供给方面。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合同租金的按时交纳,而且由于租金总和 是对于飞机购买价款的“分期偿付”,所以每期租金相对较高。这就要求航空公司有稳定的现金流,否则,一旦违约,就要承担苛刻的违约责任。
  
  根据《渥太华公约》《开普敦公约》及中国法律的规定, 在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的情况下 ,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支付欠缴的租金、利息 以及损害赔偿金。如果承租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及 时补救或有其他严重违约的情形,出租人还可以选择让承租人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或者终止协议、收回飞机。这些违约责任的承担对已经财务状况吃紧的航空公司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而收回飞机的行为也会给航空公司带来沉重的打击。
  
  东星航空在租赁飞机时,没有银行愿意为其提供担保,尽管凭借东星的游说能力使这笔融资租赁交易最终也得以达成,但是按照西方“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业原则,东星航空支付的租金也水涨船高,每架每月约30万美元,这也让东星每月支付租金的压力陡增(后来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将飞机转租给国航的租金(每架每月约23万美元)远远低于给东星航空的租金)。而东星航空最终走向破产也正是由于其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高额租金造成的。东星航空在被申请破产清算前其实际欠缴飞机租赁公司租金是几千万元人民币, 然而出租人要求其偿付的债务总额却达 24亿元人民 币, 如此庞大的数额就是由合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中止租赁合同的违约金和给出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构成。
  
  值得一提的是,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由银行为航空公司提供履约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冲出租人的违约救济措施,暂时分散航空公司的资金压力。因为出租人在不能按时得到租金时会依保函要求担保银行偿付租金和损失, 不会直接申请航空公司破产来主张债权的实现。而履行了担保债务的银行因不是飞机的产权人所以不能直接收回飞机 ,这也就不会危及航空 公司进行运营的最基本工具 ,使航空公司存在着继续经营或重整的可能 。飞机融资租赁实践一般要求由银行为航空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租金支付保函,这已经成为租赁业界的惯例。拿东星航空破产来说,就是因为没有银行愿意为其提供担保,后来在东星资金周转困难、欠交租金的情况下,飞机租赁公司不能依保函要求担保银行代为偿付债务,只剩下了收回飞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这一个渠道来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因为没有银行保函,资金使用的安全性降低,东星支付的月租金也相应较高,使公司的财务压力增大。
  
  02:不能中途解约的合同风险
  
  这是由交易的法律结构所决定,融资租赁合同是一项全额清偿、不可撤销的合同(合同中通常有一条会约定“不可撤销”,即本合同项下的租赁交易均为不可撤销的租赁,承租人同意其无条件支付全部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由于飞机是承租人(航空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而特意选定的,其标的物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若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出租人转租会受到很大限制,这对于出租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飞机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所以航空公司履行合同的义务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即使在供货方没有按时交付合格的飞机或者在租赁期内飞机型号过时不能满足运力需要等情况下,航空公司也不能解除合同而免除租金支付义务。融资租赁合同周期长、不能中途解约的特点决定了航空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引进飞机欠缺灵活性,在整个合同期内不能根据运营实际需要来调整和更换机型,也不能退回飞机,同时还要承担租期结束时飞机残值的风险。东星航空经营困难时,某些航线上的运力已经过剩,但是却不能以中止合同的形式暂时退回部分飞机,经营上的欠缺灵活性也加速了公司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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