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融资租赁资产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融资租赁资产的概念,融资租赁资产实质就是租赁资产,即《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的,由出租人出资购买而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赁标的物。但是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属性来看,其交易的目的是实现资金的流通与增值,其重点是实现金融资产的货币化,即收取租金。
从前述概念可以很明确地看到,融资租赁资产的管理就是租赁标的物和租金的管理。管理好融资租赁资产的目的就是实现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确保资金流通顺畅、安全、增值。要想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必须了解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工作的内容都有哪些,梳理清晰明确后,才能使资产管理工作开展的有条不紊、全面、客观、严密、及时。任何一件事情的发生、发展、结束都会在某一时间和空间留下痕迹,笔者认为以时间为序方便记忆和学习。所以,我们就从交易的时间先后为序去排列可能发生的事项,以确定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工作的内容。
一、交易文件的自我审查和登记备案
此处所讲的交易文件是指合同签订之前因开展融资租赁项目所起草的一些文件,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并生效的同时双方签订的一些文件。此处的交易文件我们可以将之区分为内部文件和外部商务文件。
内部文件一般是指:立项报告、初审意见、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法律意见书、决定实施项目的终审审批文件。
外部商务文件一般是指: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保证金合同、融资租赁物清单、租金支付表、租赁物交接记录等。
上述文件的签署与交接工作通常都是由风险控制部配合业务拓展部完成,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文件会转由资产管理部来负责后续工作。这时的资产管理部,应当将上述文件一一核查,一要看相应文件是否齐备、二要看具体文件的形式要件(比如:签字、盖章、附件等)是否齐备、三要核查文件的内容是否与前期审批的意见和文本一致。然后按单位的统一管理制度,登记并存档备查。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上下文所列全部事务的落实,所制作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当与第一部分的文件一并归档。
二、合同约定的担保措施落实、租赁物登记、标记、放款、保险合同的签订
担保合同可能为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通常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和质押登记,登记最好在放款前办理。抵押一般是不动产,质押的通常为股权等具有相应财产价值的权利,保证一般为保证金或信誉担保。
租赁物的登记根据租赁物的不同也有很大差异:动产租赁通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所属的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办理相应的登记,以确定出租人、承租人、产权归属。不动产的登记机构根据租赁物的不同来确定,房产、汽车、飞机均分属不同的登记部门,也有可能选择不同的登记方法。
租赁物的标记通常是指在融资租赁物的显著或核心位置进行标注,以确定该物为租赁物,并同时确定法定的所有权人为出租人。
放款,在前述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可根据合同约定的节奏放款,放款前要落实放款数额、收款账户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放款的全部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等。
放款后,一般会要求承租人为租赁物投保财产意外险,以确保财产非因一方所致发生灭失时最大程度保障出租人的权利不受损害。
三、租金支付和保证金补足通知、租金调整通知
放款后,最重要的事情之一是保证租金及时回收;在租金不能按时交纳时应当及时用保证金充抵,保证金充抵后要及时补足。
所以,款项发放后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提示承租人支付租金,以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租金迟延支付。租金支付通知书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发送,并确保承租人能够收到,承租人指派的负责支付租金的人员(一般为承租人的财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能够知悉相应内容。
关于租金调整通知书,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一般是根据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水平设定,当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调整时,租金一般也会调整。如租金调整,出租人应当按约定及时向承租人发出调整租金的通知并附带新的租金支付表,以免收取的租金不足之风险。
保证金是承租人担保主合同履行而向承租人交纳的资金,当租金支付迟延或租金支付不足时用保证金及时补足,一旦发生需要用保证金支付租金的情形,出租人应当及时作出财务上的反映,调整会计账目的记录,并按合同约定加速租金到期,及时作出预警。
四、租赁资产的调整与优化
租赁项目不符合公司业务类型、导致公司财务现金流不足、负债率过高、管理成本不均衡、或者有更好的项目需要投入更多资金的,可以推动租赁资产证券化或通过保理商进行应收账款转让。这时则要求资产管理部对每一个项目均能了若指掌并做出正确的选择。
五、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时融资租赁物的处置
融资租赁合同期满的,应当审查承租人是否已经全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全面履行的,应当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将租赁物出卖给承租人,并收取名义价款;未全面履行的,应当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采取措施尽快占有租赁物,以督促承租人履行给付全部租金、利息及手续费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期满还有可能存在续租的情况,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前,签订新的融资租赁合同,重新审查承租人的合同履行能力等情形。
租赁合同解除的,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果断采取保全措施或自力手段占有和控制租赁物,以免陷入违约的泥潭而无法自拔。
六、不良资产的处置
关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是发生租金无法按期回收、保证金无法补足、租赁物难以收回等承租人和保证人违约的情形时,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整理证据,移交风控部门或外聘法律专业人士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以保障债权的尽快实现,最大程度降低违约损失,避免风险。
七、租金收取、承租人还款能力和租赁物的监控
租金收取、承租人还款能力和租赁物的监控,此三项工作应当贯穿于整个资产管理的时间段内,该时间段始于立项时的尽调,但此时还不是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该时间段可能超出合同履行的期间,因为有不良资产时也应当继续坚持此三项工作的进行。尤其是对承租人还款能力和租赁物的监控,在合同约定的事项没有完结前,这两项工作不容松懈。
1.租金收取的监控
在租金应付之日,应当及时核查所在项目的租金到账情况:是否到账、是否全额到账、是否为承租人本人支付等情形,并在当日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备注。没有到账、没有全额到账、不是本人支付的要及时查明原委并呈报公司负责人,及时启动预警并采取相应对策。
2.承租人还款能力的监控
承租人还款能力的监控是一件细微而且复杂的事情,还款能力可分为主动履约意愿、被动履约条件,要做得有理有据、事半功倍。
首先,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应期向出租人公开或提供能体现还款能力的经营资料或财务资料。比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信用报告、产品销售资料(订单、销售合同、物流送货赁证)、公司的重大投资或原材料购买情况等资料。
其次,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合同执行,取得前述各项资料,以考察承租人的财务支付能力、市场经营情况、信用变化等,以确定其被动还款的能力。
第三,资产管理部和业务拓展部应当将获取的资料及租前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对比,根据对比结果,决定是否调整监控措施。必要时采取外围补充调查加密切接触调研的方法,判定是否存在影响合同履行的风险。
3.租赁物的管控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是保障租金实现的根本,但租赁物实际为承租人占有、管理和控制,出租人的管理措施往往不能奏效。我们认为,租赁物的管控不仅仅体现在法定归属上,还要落实在最大程度有效发挥其使用性能上。所以在融资租赁交易达成后,承租人需要关注租赁物的位置、实际使用人、标识变化、动产或不动产登记查封情形、使用和运转情形、维护和保养情况等。观察租赁物的上述情形往往需要承租人的配合,所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当有此类条款对双方进行约束,以确保承租人有权行使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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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庆良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融资租赁及衍生品业务部主任。长期专注于融资租赁业务和保理业务,对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风险控制、资产管理等颇有研究。
白福东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大学学士,高级信用风险管理师。2002年执业,专注房地产开发与并购、建设工程、融资租赁和保理、信用风险管理、公司顾问、合同等法律知识学习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