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的物概念的明晰与界定
国际上关于租赁物的学术定义主要见诸于苏迪尔·阿曼波与T·M·克拉克在上世纪后期的相关著述,已不能充分解释行业的当代实践。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近四十年来,在开展业务实践中不断摸索,吸收了国际先进的融资租赁理念和方法,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实现了在商业形态、业务模式方面的跨越式的发展,也深化了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认识,对租赁物相关定义有了新的需求。纵观国际融资租赁的发展趋势,《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以及发达经济体有关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法律、监管、会计规定,结合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创新实践,有必要从法律、监管及会计的角度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进行梳理,归纳其核心要义,建立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概念体系,进而推进租赁标的物的扩容和行业的创新发展。
(一)
概念体系
苏迪尔·阿曼波曾归纳融资租赁五大构件及其目的:
1.市场:开展商业活动
2.会计:向股东、投资者、债权人等报告商业/经济实情
3.税收:征缴税收并对广义的社会经济政策发生影响
4.法律:解决纠纷
5.监管:发放营业许可和进行监督
这5大构件中,3大构件因其职能目的,在参与融资租赁业务中需要对融资租赁标的物进行概念定义。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组织、会计组织、监管部门对标的物给出了相应规定。
1、法律维度
国际较为发达的租赁市场,主要是两大法律体系范围--海洋法系(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民法系)。
(1)海洋法系代表——美国关于租赁的法律细则: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融资租赁中的货物是指符合租赁合同要求的一切可移动的物体,或者不动产附着物,但不包括货币、文件、票据、账簿、动产契约、一般无形资产,以及包括未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类的矿产。
(2)大陆法系代表——法国关于租赁的法律法则:
《法国民法典》将租赁契约分为两种:物的租赁契约和劳动力的租赁契约。具体分为:房屋租赁指房屋及家具租赁;土地租赁指农村土地的租赁;雇佣即劳动力或服役的租赁;畜类租赁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分享畜类产品的租赁。为完成一定的工程而支付一定报酬的包工、承揽契约,如材料由工程定制人供给,亦为租赁;国家、区、乡与公共团体所有财产的租赁,适用特别规定。
此外,在物的租赁规定方面,各种动产、不动产均可为租赁标的物。同时,还有关于返还所收受的租赁物于出租人的规定。
国际上的法律定义对租赁物的并没有太严格的类别要求,国内也同样如此。但结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判断,法律在考量融资租赁标的物定义时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避免损害利益;二是明确的定义有助于交易双方权益的保障,避免纠纷,主要是避免物权的纠纷。
根据有关的法律纠纷案例,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纠纷主要涉及适格、权属和一致性问题,法院在判决时则主要依据的是《物权法》、《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同时法官在融资租赁纠纷中具备自由裁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融资租赁标的物。返还的融资租赁标的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相关法规均表明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性质会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即融资租赁合同效力,而合同效力关系交易多方的权益。
从实际纠纷案例来看:
案例1: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未取得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该交易只有“融资”没有“融物”,即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鑫海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件【案号:(2014)民二终字第109号】中,国泰租赁公司作为名义上的商品房买受人和出租人,因融资租赁标的物系违章建筑,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其不享有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威置业公司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虽名为“承租人”,但实际上不可能与自己所有的房产发生租赁关系。虽然融资租赁关系被否定,但是从促进交易的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未直接认定合同无效,而是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处理。
案例2: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中,在融资租赁标的物物权因附合等原因消灭的情况下,该交易只有融资没有融物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伊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69号】中,融资租赁标的物系“装修材料”,在交付且装修完毕后即附合于不动产,从而成为不动产的成分,丧失其独立作为物的资格,简言之,该等装修材料将因附合而灭失,不再具有返还之可能性,因此无法作为租赁的标的物。法院认为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合同主要义务之一为依约返还融资租赁标的物,故依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其标的物应具备适于租赁的特性,即合同期限届满时,具有返还原物的可能性。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为借款关系。
与前述案例类似,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一中民初字第5657号】中,部分融资租赁标的物难谓物权法上“独立的物”,不能够单独转让。法院认为:标的物不符合物权法关于转让标的物的规定,同样不符合回租式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要求,外贸租赁公司根本无法取得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无法做到回租式融资租赁既“融资”又“融物”的要求,故法律关系上,并不能认定为回租式融资租赁。故,法院最终也认定当事人之间为借贷关系。
案例3:出租人对融资租赁标的物仅做书面或单据审查,而融资租赁标的物实际上不存在,则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案件【案号:(2013)一中民初字第10011号】中,法院认为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须确切知道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存在并对融资租赁标的物有足够的了解,而承租人主张,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其并不拥有《融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任何设备,而出租人仅就承租人提供的设备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了核实,未核对租赁设备的实际情况。因此,法院认定本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并不存在,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仅符合了“融资”的要求,而无“融物”的内容,按照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处理此案。
案例4:融资款项与融资租赁标的物价值不等,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可能被否定
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江苏永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超创信息软件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镇江凤凰山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案件【(2016)苏0113民初723号】中,《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均约定转让的电脑设备价值6277918元,而原告永高公司支付的购机款为473万元,该买卖合同不是等价交换。故而,法院认为售后回租中的“售”存在问题,即买卖合同关系被法院否定,承租人未将融资租赁标的物卖予出租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融资租赁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实践中,融资租赁交易中,尤其是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价值与购买价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否则该融资租赁中的买卖就可能涉嫌不等价交易,而被法院否定。事实上,《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之所以将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价值作为认定法律关系的考虑因素,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之间将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价值过分高估,以致于融资租赁标的物价值不足以为出租人的物权作保障,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
案例5: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标的物权属发生争议且未完成交付的,可能影响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
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沈国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15)苏中商终字第01654号】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合同前,承租人已将融资租赁标的物卖予第三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也未签署交接清单完成交付,故法院认定出租人未能善意取得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该交易的法律关系也被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
该案中即使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交接清单并完成交付,出租人主张善意取得所有权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理论通说,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符合转移占有和交付的权利外观,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中,最高人民法院也仅对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加以解释,从侧面也能够印证前述理论观点。
实务中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结合上述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概括性标准是:(1)确定、客观存在且能够特定化;(2)租赁物价值与租赁物转让价款即融资金额相当,差异不能过大;(3)租赁物所有权还要能够发生移转之可能性。
因此,从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权属、价值认定、返还性上考虑,法律维度上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应当是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具备返还性的真实存在的财产。
权属清晰,是保证融资租赁标的物为出租人所有,为承租人真实占有并处分,是为保障出租人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物权;价值公允,是保证融资租赁交易的融物真实性,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价值认定须有依据,不可低值高估;可返还,是基于融资租赁标的物存在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保证融资租赁标的物在租期内的返还性,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的融资租赁标的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监管维度
监管尺度的总体把控要领在于风险防控与行业发展的平衡。美国的融资租赁市场发育成熟,法律制度完善,对融资租赁业监管持较为开放态度,将租赁视为普通的商业服务,主要依靠市场调控,大部分租赁公司,包括厂商背景和独立背景的租赁公司被看作普通的工商企业。对于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则采取并表监管模式,纳入银行监管部门的管理范围。租赁标的物无统一的登记制度:甴各州自行选择中央登记制与地方登记制,登记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粗略公示相关交易的状况,不涉及交易的具体内容。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长期分属银监会和商务部门分别监管,两类公司租赁标的物的监管标准各异。根据原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固定资产是一个会计概念,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该规定没有包含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做融资租赁标的物,但其中的另有规定又成为行业创新试点的留出了空间。根据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为载体。第十九条规定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第二十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同时现行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规定已滞后于行业创新实践。一是以固定资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规定,限制了金融租赁公司拓展以无形资产和生物资产作为租赁标的物的相关产业,如文化产业、高科技产业、农业等产业。二是现行融资租赁标的物定义已滞后于发展动能转换和产业升级的形势。新形势下消费增长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C端消费带来大量金融服务需求,以产生收益权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标准已无法满足新的融资需求。
基于以上分析,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监管定义首先要统一。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本属同类业务,监管标准亦应趋同。其次监管标准应当支持行业的创新实践。因此,从风险防控和行业发展的双重要求出发,监管维度上,融资租赁标的物应该是权属清晰的、对承租人有使用价值的财产。
3、会计维度
会计准则并不判断租赁标的物的适当性,而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明租赁交易结构中的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的归属,以及租赁标的物的对价是否公允。
国际新会计准则(IFRS16)对租赁标的物并无十分特殊的要求,只是对非再生资源与无形资产做了另行规定。
IFRS16认为,在租赁交易结构中,真正占有是会计关注的焦点。同时,IFRS16要求租金或融资额度不得高于租赁标的物的公允价值。
我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第三十六条规定,“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此外,准则还对融资租赁物的会计适用进行了规定,修订后有关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租赁、生物资产的租赁、无形资产的租赁适用其他特定的会计准则。
表:修订前后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会计准则适用对照
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融资租赁标的物应该要具备计量的条件和依据,融资租赁标的物应为:权属清晰、价值公允的资产。
(二)
标的物核心要义
融资租赁标的物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要素,其定义是融资租赁交易的基础。目前国内对于融资租赁标的物尚未形成清晰、完整、统一的概念体系。
国际上较早形成的学术定义是苏迪尔·阿曼波、T·M·克拉克提出的:任何有形耐用财产均可租赁,该定义已不能充分解释当前行业的创新实践。目前,我国专门针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学术研究较少,主要集中在不动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能否作为标的物,以及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相关登记制度和权益保障。
近四十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借鉴国际同业的成功经验,结合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实现了业务模式的跨越式发展,相应的我国融资理论建设应当解释并引领行业的创新实践,关于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概念也应在坚守融资租赁要本质特征的前提下,深化其内涵,扩展其外延。
结合国际国内经验,用作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仅需要真实存在且合法合规。“真实存在”即避免虚构交易,融资租赁标的物必须有可以证明其存在的凭据或能够证实其存在的特性,一般依据登记或发票来确认。“合法合规”包含两层含义:一不能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持有、流通的,二是不能超出监管规则的范围。当前,法律并未对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必然不可做融资租赁的标的物。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定义应该为:权属清晰、价值公允的、具有使用价值的财产。
1、权属清晰
权属清晰意为在租赁交易结构中,租赁标的物为真实所有,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明晰且可分离,能够确认融资租赁标的物为承租人占有、使用;能够提供风险载体,保障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收益、处分的权利。
2、价值公允
价值公允即一定要有价值,且可以被公允计量,便于计算交易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保证权责对等,避免虚假套利。保证融资租赁标的物具有公允价值,是任何业务模式存在的前提,也是会计核算和风险计量的基础。
3、具有使用价值
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属性,具有质的不可比较性。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是标的物具有满足承租人所需的某种功能效用的属性,在租赁期间要具有使用价值,而在租赁期结束时具有返还性且使用价值仍然存在。
(三)
标的物分类探讨
融资租赁标的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方式的演进而变化。传统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主要为各类设备,发展至今,个人消费类设备及其他非设备类资产包括设施类、无形资产等相继进入了融资租赁交易范围。这几类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易结构和盈利模式有所不同,风险关注点也有差异。
1、设备类资产
设备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设备及辅助设备,设备有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特种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车辆、仪器仪表、计算机及其网络等。专用包括矿山、化工、航空航天、公安消防等专用性较强的设备。设备是企业重要的固定资产,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能够增添、更新或者盘活这类资产。融资租赁标的物作为生产设备投入生产中,能够产生经营性现金流,用以归还设备租金。生产设备有明确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用益物权和担保权,其价值确定能够计量,且具备统一的折旧方法,设备可以独立运转,所有权和使用权能够分离,同时出租人可以对设备采取一定管理、处置措施,保障权益。但一些设备,特别是专用设备的流通性不好,影响余值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可变现和可返还能力不强,出租人的专业性能力和对目标市场的把控能力至关重要。
2、设施类资产
设施一般指为满足某种需求而建立的一套系统工程,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建筑物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构筑物则是具有居住、生产经营功能的建筑物之外的人工建造物,主要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堤坝、水渠、水池、水塔等设施,人工养殖设施,以及地窖、地下管网等。“附属设施”主要是指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并辅助其发挥功效的设施,如电线杆、电缆、变压器等电力、广播、通讯设施,以及雕塑、纪念碑等均属此类。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越来越多地介入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铁路干(支) 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的建筑物和构成筑物也日益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设施类融资业务通常以项目租赁的形式实现,其权属、估值及资产管理也有别于单体设备租赁。
3、个人端消费品
消费品是指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按需求层次可分为生存资料、发展资料以及享受资料,按使用时间可分为普通消费品和耐用消费品。目前进入租赁业务的主要是发展及享受型的耐用消费品,比如电脑、乘用车等。相比企业间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消费类资产无法产生现金流,融资租赁标的物对承租人仅具备使用价值,标的物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经营现金流,租金主要依靠承租人自身收入。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的资信评估和租赁物回收处置是风险管控的关键。消费品租赁物独立性强,所有权和使用权易分离,价值相对低,风险易分散,流通性较好,便于出租人处置回收。通过线上线下双向获客,借助公共征信系统和市场化征信系统,依靠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手段,对承租人进行甄别,对租赁物进行租后管理是消费品租赁业务模式的基本特征。目前消费租赁的品类还相对较少,但随着消费升级,技术进步,各类二级市场的发育,一些大宗消费品租赁,如房屋、汽车等政策环境的进一步优化,C端消费品租赁市场不可限量。
4、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确认应当满足成本可计量和能产生收益的条件。无形资产租赁的主要难点在于:价值难以确定,变现波动较大;交易市场机制不完善,融资租赁标的物流转处置困难;租赁标的物为非实物状态,出租人不便于管理、监管;租赁标的物并非独立存在并发挥效用,必须以项目等形式存在才能创造价值。当前无形资产租赁还处在试点发展阶段,开展范围并不大,参与主体少,多采用创投租赁业务模式,将租赁债权和公司股权相结合。随着我国"双创"事业的发展,无形资产的租赁前景可期。
5、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生物资产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具体可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目前国内市场上生物资产租赁涉及活体租赁和植物租赁,活体租赁包括奶牛、牦牛等,植物租赁包括速丰林、橡胶林、苗圃。生物资产租赁的难点在于:苗木及牛羊等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数量和价值确认;标的物受自然灾害和疫病影响较大,而我国的农业保险尚不健全;租赁物二级市场发育不全,相关政策法规还不尽完善。从发展前景看,不论经济形势如何变化,农业都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和农业产业化、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农业经济补偿机制的和法律法规制度完善,以生物资产为标的物的农业租赁应该是我国融资租赁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
6、其他资产
随着实体经济需求的多样化,一些满足权属清晰、价值可计量等融资租赁标的物条件的非消耗性资产,比如一些通用的催化剂、建筑用的铝膜板等,也进入了融资租赁新的实践。
案例:催化剂
某融资租赁交易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为石油化工产业通用的催化剂装置,该催化剂装置主要由贵金属组成,价值相对稳定,作为通用装置在行业内有较强的流通性;该催化剂在使用中一般不会消耗,作为装置可以相对独立存在,在租赁期满后具有返还性;催化剂装置为石油化工生产核心反应装置,承租人有较强的融资需求。
案例:铝模板
某融资租赁交易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为铝模板。铝模板全称为建筑用铝合金模板,是继木模板、钢模板之后出现的新一代模板系统。铝模板按模数设计,由专用设备挤压成型,可按照不同结构尺寸自由组合,便于拆卸安装,通用性和耐用性较强,具备处置变现价值和条件,符合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基本要求;一次性购置成本相对木模板与钢模板较大,是出租人值得拓展的租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