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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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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分析

  中国租赁联盟、联合租赁研发中心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组织编写的《2019第一季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11,909家,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6,900亿元人民币。上述数据彰显对融资租赁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进行研究的必要与价值。
  
  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巨额的租赁物价款,但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承担着较大的交易风险,就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践而言,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回购担保的风险、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以及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本身的风险。我们将在本部分简要分析上述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一、承租人的信用风险的防范
  
  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即是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即承租人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的风险。检索融资租赁纠纷的判例,可以发现大部分融资租赁交易纠纷的产生原因都是承租人延付或不付租金。就融资租赁公司防范该等法律风险,我们结合自身实践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融资租赁公司参与项目前,应搜集、研究拟投资领域的相关政策,对承租人的收益增长率进行合理预判,如有可能,尽量选择有政策支持的企业合作。
  
  其次,与承租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我们建议融资租赁公司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承租人及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以明确承租人的信贷关系、资产质押/抵押、公司经营和销售情况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同时,可要求承租人提供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以分析该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明确承租人财务状况,进而降低拟投资项目中途搁浅的风险。
  
  最后,融资租赁公司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抵押、质押、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等形式的担保。这样,在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发生延付或拒付租金等违约事件时,融资租赁公司可行使抵押权、质权或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大程度地降低承租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风险。
  
  二、回购担保的法律风险防范
  
  回购担保是目前融资租赁实践中开始采用的一种担保形式,即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出卖人)约定,一旦发生承租人拒付或逾期支付租金等违约情事,供应商无条件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约定回购款,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和租金债权转让给供应商。在回购担保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主要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供应商一般会要求与融资租赁公司约定,租赁物必须完好无损,其方能履行回购担保责任,否则,融资租赁公司无权请求供应商承担回购担保责任。
  
  为避免上述风险,我们有如下建议:第一,通过对租赁物投保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失险等财产保险,转移因为租赁物的毁损、灭失而带来的无法要求供应商承担回购担保责任的风险。第二,事先与供应商约定租赁物价值的评定标准,并确保该评定标准的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以免在日后请求供应商承担回购担保责任时,双方就租赁物的价值问题产生争议。第三,建立租赁物的动态监督机制,与承租人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协助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租赁物的完好程度,如租赁物损坏,承租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否则,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作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中的法律风险的防范
  
  在第三人为承租人提供担保的场合,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是,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无法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在实务中,除抵押、质押等物保外,还存在公司作为人保发生的对外担保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六条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设置了公司内部决议前置的程序。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项下对于未经公司内部决议、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是否会对公司发生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有观点及部分法院裁判认为,债权人负有审查公司内部决议的义务,未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则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相对人,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等规定,未经公司内部决议的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进一步而言,最高院2018年8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明确了未经公司内部决议的对外担保合同,原则上不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规则。
  
  尽管上述解释并非正式生效的司法解释,但是其体现了法院就对外担保相对人关于提供担保公司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等问题的态度与倾向。融资租赁公司在要求第三人为承租人提供担保时,应当审查担保人的公司章程,并要求提供该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很多融资租赁公司为了避免无法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会选择采用多个承租人联合承租的交易模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邹平县传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155号)中,传洋集团公司作为承租人、传洋金属材料公司作为共同承租人与作为出租人的宝信公司签订编号为BX-2012051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共同承租)》;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等纠纷案”((2014)民二终字第96号)中,兴业公司(出租人)与浩博公司、联盛公司(共同承租人)在天津市经济技术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我们认为,该种联合承租的交易模式确实是规避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风险的有效措施,但需提示的是,联合承租的交易模式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亦存在风险。该风险主要来自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可能根据本条,支持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共同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主张,进而不认定未实际占有租赁物承租方的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可在合同中约定:任一承租人均有权占有、使用租赁物,具体如何占有、使用由承租人之间协商并通知出租人,未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租赁物的承租人视为其自愿放弃占有、使用、收益租赁物的权利,不影响其承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另外,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注意保留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证据,以证明承租人认可融资租赁合同上述交易安排。
  
  四、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内容所产生的法律风险的防范
  
  融资租赁公司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应对有关合同具体内容审慎考虑,以防范合同条款内容带来的风险。
  
  1;起租日确定条款。确定起租日的本质目的是为了在计算各次应付租金时,确定用计算到何日的租赁融资额代入租金计算公式中,并据以计算各期租金。通常,融资租赁交易确定起租日会选择如下时点:买卖合同项下定金给付日、买卖合同项下货款汇付日、买卖合同项下首次交货日等。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起租日,以避免不必要的租金损失。
  
  2;租赁物的质量标准条款。审慎对待这一条款,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融资租赁公司干预选择租赁物的交易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该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对于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控制该种法律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作如下规定:租赁物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承租人应在若干天内检查租赁设备,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给出租人。在若干天内承租人未按前项规定向出租人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承租人验收完毕,并视同承租人已经将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出租人,出租人不再对租赁设备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首付款条款。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自己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首付款是否为租金的一部分,如果不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旦就租金问题涉诉,法院一般会援引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认定首付款是租金的一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很可能因此承受租金损失。如 “甲租赁公司与陈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0)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0号)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提出,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为上诉人甲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作出对不利于上诉人甲租赁公司的解释,即鉴于上诉人甲租赁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曾就租金总额为622,492元达成合意,故对于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约定应解释为租金总额即457,392元,其中已包含了首付款165,000元。
  
  至于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当如何将首付款排除至租金范围之外,可参考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郑荣喜、粟军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8)赣09民终851号)中当事人的做法,即,厦门百应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第二条相关释义部分对租金、首付款、管理费分别进行了说明,并在合同附件一中分别列明了首付款、管理费、租金的金额,合同的该种安排成功使法院认可首付款与租金属不同内容,首付款并未包含在租金之内。
  
  4;违约金条款。我们认为,笼统的约定违约金,不利于融资租赁公司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因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应违约方的申请,下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的案例较多。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杭州众意纸业有限公司与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隆亨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板桥清园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夏德胜、应香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070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徐连国、徐连宽、中大汽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13)宁商初字第41号)中,法院均下调了约定的违约金。
  
  上述司法判例可能会对守约方合法权利的保障带来一定的影响,我们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合同中对保证金、首付款、租金、租赁物交付与保管等事项进行详细的具体约定,并就每一事项发生违约事件时的违约金进行详细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明确违约金时明确违约金计算的基数、起始日以及计算规则等。
  
  五、结语
  
  融资租赁已成为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这对融资租赁公司是较大业务机会,但更要分析和防范法律风险。这些问题既是法院裁判的焦点,也是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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