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指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出资部分资金,在加上吸收的剩余资金,用于购买承租人使用的资产,并交由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以二搏八”的杠杆效应,吸收项目中的资产折旧和利息扣减,最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故称之杠杆租赁。
这种采用财务杠杆方式的融资性租赁方式,是70年代在美国首先发展起来的一种高级租赁形式,随后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等国得到了很大发展。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但有节税、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的诸多优势。
1.杠杆租赁的操作流程如下:
(1)承租人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拟委托租赁的机构、设备、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租赁委托;
(2)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初步租金概算,并对项目的效益、企业的还款能力、担保人的担保资格等进行审定后,对外正式接受委托;
(3)与承租人最终商定租赁条件,制定租金概算方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4)融资租赁公司向贷款方进行长期贷款,贷款金额通常达到租赁物价格的60%-80%,以租赁物进行抵押或以租金支付的转让为担保或是两者兼有;
(5)融资租赁公司运用自己的20%—40%的资金和贷款资金向供应商购买所需设备,该部分租金被称之为杠杆。
(6)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件交于承租人,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
(7)租赁期满,承租人可对租赁设备作如下选择:以名义价购买、续租或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设备退还融资租赁公司。
2.杠杆租赁的特点:
(1)在直接融资租赁所有的合同及主体的基础上,至少加入了贷款协议,以及贷款人;
(2)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在租期开始和租赁期间持有至少20%的最低投资额,但出租人拥有设备的法定所有权;
(3)因融资租赁公司用较少的投资获得了设备的所有权,为此采用加速折旧法,进而融资租赁公司获得全部递延缴纳的所得税利益;
(4)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残值应相当于原设备有效寿命的20%,或至少能使用一年;
(5)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行使购买权时,支付的价格应不低于设备当时的市场价格;
(6)与一般贷款不同,杠杆租赁中的贷款人没有向出租人的追索权。
3.杠杆租赁适用于:
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4.杠杆租赁的案例:
1971年,美国阿纳柯达公司(Anaconda)准备在肯塔基州兴建一个总投资为1.38亿美元的电解铝厂。
投资中由于折旧和政府投资税务优惠政策等因素所带来的税务好处,所以决定只投资购买项目场地,而以杠杆租赁融资的方式筹款1.107亿美元用来购买设备和建设项目。
一个专门为这个项目组织起来的租赁机构——第一肯塔基信托基金从汉华实业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获得了3870万美元的股本资金,并筹集到了7200万美元的无追索贷款(贷款利率9.125%),全部资金用于项目投资并将其资产租赁给阿纳柯达公司。
租赁协议为20年,每半年预付1次租赁费,前21次租赁费为399万美元,后19次每次为546万美元。提供贷款的保险公司(债务参加者)拥有租赁协议的第一请求权和项目资产的抵押权。股本参加者在法律上拥有项目,可以享受到项目的税务好处以及获得债务偿还后的租赁费。
5.杠杆租赁的风险:
(1)履约不能的风险。
杠杆租赁合同是“刚性”合同,一般禁止在租赁期间届满之前解除合同,那是因为在杠杆租赁中,租赁物是由承租人自己选定的,而且价值巨大,一般不具备通用性,即使返还给出租人,出租人也不能通过出卖租赁物来收回残存租金的相当金额。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由于经营中发生困难甚至面临破产. 出租人和贷款人也无法收回租赁标的去出卖以减少损失。因此,不论租赁期间发生什么情况,只要不是出租人造成的,承租人都要按期支付租金。因为,杠杆租赁中出租人和贷款人承担着最大的风险。
(2)信用风险。
杠杆租赁的参与方众多,主要有出租人,承租人,贷款参与人和设备供应商等,而通常出租人和贷款参与人又由几家金融公司参与。而杠杆租赁一般运用于国际的融资租赁中,参与各方身处不同的国度,彼此对对方的信用了解更难。因此很容易产生信用风险。
(3)外汇、利率风险。
6.杠杆租赁的合规建议
(1)通过咨询机构,银行,驻外使馆等渠道了解对方的资信,严格规定约束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确定承租人的担保人,担保人在担保函中为第一追索人。担保人必须是真正的法人,并拥有多于保证债务的财产,在进口设备的租赁业务中,担保人应当是具有稳定外汇收入的经济实体;
(3)明确收回和处置租赁物的权利。
一旦承租人违约或因经营管理等原因导致承租人不能履行合同时,赋予出租人以收回租赁物的权利。不能等到承租人破产时再收回租赁物导致耽搁了出租人和贷款参与人及时处理租赁物以减少损失的机会。
(4)交易中选用自由兑换货币,尽量在进口租赁物支付货款或交纳租金时用弱币,在收款人或收取租金时用强币。或者采用划拨清算方式,交易双方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双方的经济往来采用同一种货币计价。每一种交易只在帐面上划拨,到规定时间结算,这样双方大部分交易额互相抵消,从而避免由于汇率突变给双方带来的损失。也可以采用外汇保值条款,在交易汇总以强币计价,而支付时采用弱币。
但实现明确汇率,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汇率变动超过规定幅度,合同的支付金额也要作相应变动。
(5)坚持正确的选择利率的原则
在世界性贷款利率有上升趋势时,应该尽可能采用固定利率;而在利率有下降趋势时,应该尽可能采取浮动利率。
五、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
1.委托租赁的操作流程:
(1)租赁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资金,与委托人签定《委托租赁资金协议》,并接受受托资金;
(2)租赁公司与由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
(3)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出具租赁费发票;
(4)租赁公司根据《资金协议》的约定从租金收入中扣除手续费及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后,将剩余所有租金返还委托人,委托人向租赁公司出具符合税务要求的正式资金往来发票;
(5)《资金协议》及《租赁合同》执行完毕,租赁资产产权可以转移,亦可以不转移。
2.委托租赁的特点:
(1)出现两份合同(委托协议和融资租赁合同),三方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出租人)、承租人;
(2)委托人仅能是法人,不能是自然人,受托人仅能是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为此达到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
(3)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出租人仅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收取手续费并不承担风险。
3.委托租赁的案例:
委托人的控股公司为了经营目的需要获得某种特定固定资产,但苦于缺乏资金,如此可利用委托租赁的方式使得控股公司获得该项固定资产。
4.委托租赁的达成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可见,根据现行的监管法规,委托租赁中的委托人必须是法人,不得是自然人,依法成立的并非法人的其它组织恐怕也不行。
受托人必须是法人,而且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因此,它同时又必定是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六、融资转租赁
融资转租赁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以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转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
1.融资转租赁的操作流程:
(1)第一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第一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定期支付租金;
(2)第一承租人与第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第二承租人向第一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
2.特点:
(1)出现三份合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以及四方主体即供应商、融资租赁公司、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
(2)第一承租人的转租需要经过融资租赁公司的书面同意;
(3)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融资租赁公司;
(4)第一承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3.融资转租赁的案例:
某国有大型化工集团与租赁公司达成合作,累计为其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融资12亿元。该集团公司下属有子公司上百家,各子公司自身的融资能力参差不齐,母公司很难将各家子公司的融资需求做统一安排,为了灵活应对,通过转租赁的方式实现了子公司的融资便利,尤其使子公司获得了充足金额的中长期融资资金。转回租赁的应用可以有效帮助母公司实现其下属的资质较弱的子公司的顺利融资。
4.融资转租赁的风险点及合规建议:
根据融资转租赁中包含的三层法律关系,转租人在此业务模式中可谓是起承上启下的作用,为此可通过透析转租人的风险进而了解此模式的风险所在。对于转租人来说,其风险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是转租人的自身风险;二是来自租赁物的质量瑕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风险等,称之为“上游风险”;三是来自第二承租人偿还租金能力的风险,称之为“下游风险”。
(1)转租人自身风险,主要是指欠付出租人租金的风险。
若转租人欠付租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或是当事人间的约定,出租人可享有选择权,要求转租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的租金和相应的违约金;或是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取回租赁物,同时要求转租人赔偿损失。如此一来,转租人很难实现此次融资转租业务当初所要实现的商业目的。
(2)来自上游的风险,主要是租赁物本身存在的风险。
租赁物损失、灭失的风险。区别于普通的租赁关系,融资租赁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属性,租金并不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金的对价,而是出租人提供融资金额所享有的对价,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租赁物的损毁、灭失的风险归属于承租人。如果租赁物的损毁、灭失不是归咎于转租人的故意或过失由其来承担,对转租人来说可谓是不小的风险。
建议可将风险外包转移出去,给租赁物购买财产保险,将该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一旦出现相应风险由保险公司兜底弥补转租人的损失。
租赁物的质量瑕疵风险。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或是出于出租人的干预选择的租赁物。如此一来,即使租赁物存有质量问题,转租人可向出卖人进行追索,但不能以质量问题抗辩拒绝支付租金。
然而,如果租赁物质量瑕疵导致第二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赁物,第二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退回租赁物,转租人将陷入无法向第二承租人收取租金且同时又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尴尬境地。
建议让出卖人拉入保证人,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是留购部分价款作为质保金,或是通过合同的约定来规避上述风险,将质量瑕疵责任、保修保养义务等向风险分配给出卖人和第二承租人。
(3)来自下游的风险,主要是第二承租人履约能力的风险。
融资转租赁相比于直接融资租赁,多出了一个承租人,为此延长了业务流程的时间,增加了更多的不可控因素,为此风险更大,且更多的依赖于第二承租人的信用度、经营情况及履约能力。
建议前期较全面的评估第二承租人的资产及信用情况;或是要求第二承租人拉入担保人或是其他物的担保;或是尽量缩短租赁期限;或是密切关注第二承租人的经营情况,在合同中约定转租人的解除权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又叫“分成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其中,租金是按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购置成本、相关费用(如资金成本),以及预计项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
据姜仲勤先生的著作《租赁在中国-问题与解答》第35页称,“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的概念,最早见于《中国外资》1998年8月发行的特辑第36页,由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代理总经理、董事谷威廉(William Krueger)撰写的文章《邮电通讯领域的一种新型融资租赁-信德电信推出的结构化参与租赁》。原文是英文,中文译文由租赁业委员会副会长兼理论部负责人姜仲勤校订。‘Structured Participating Leasing (SPL)’一词,在发表时译为‘结构化参与租赁’,后经租赁业委员会理论部研究,认为改译为‘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更为确切,同时也避免了在当时极容易产生的误解。
‘共享’的英文意思是‘enjoytogether’,作者谷威廉对中文译名表示同意。这样,结构化共享式租赁便成为SPL的标准中文译名。结构化共享式租赁适用于初期信用等级不够,不足以采用其他途径(包括简单融资租赁)融入资金的企业及其项目,但项目的中远期效益肯定看好,足以偿还所融入的资金的本金和利息。这样的项目,大多是一些效益好的基础设施项目。这样的项目要取得成功,出租人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并且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提供大量的服务。”
1.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的特点:
(1)以推销为主要目的融资租赁方式;
(2)双方协商租金的支付方式,通常出租人收取项目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回报,即以收益分享抵扣租金,双方共同享有项目收益;
(3)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现金流折现计算的,为此也没有固定的租期;
(4)此种模式以项目为依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结构化共享式租赁适用于:
通信、港口、电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远洋运输船舶等合同金额大,期限较长,且有较好收益预期的项目。
3.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的案例:
由于我国资本项下外汇管制,这一点尤其对中外合资、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具有优势。2001年,信德电信国际合作公司(为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将中国铁通的5亿美元通讯设备租赁资产成功地在美国华尔街实行债券化。某融资租赁公司曾于2001年与中国电信东北某省分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美国某电子网络公司,成功地实施了SPL,合同额为3.7亿元人民币。
该电信SPL模式成功解决了:
(1)银行资金借助租赁方式成功地进人了中国电信东北某分公司,某融资租赁公司则解决了资金来源;
(2)多方的要求均得到合法安排;
(3)由于FDI保证,使得租赁公司的风险转嫁给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4)为租赁公司的业务拓展开辟了广阔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