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对融资租赁的运作有了解,就必须深入到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中,逐一掌握各自业务模式的风险点,进而提供合规建议,做好事前风险控制。经过检索和梳理,目前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涵盖广泛,但主要有以下11种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下面针对11种模式中常见模式的风险点及策略进行一一阐述。
本篇内容先从最常见的直接融资租赁、反还式租赁(售后回租)和融资性经营租赁说起。
一、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
直接融资租赁一般按照如下流程操作:
(1)承租人选择供应商和租赁物件;
(2)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
(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4)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5)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
(6)融资租赁公司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7)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9)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在支付象征性留购价后,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1、与其他业务模式相比较,直接融资租赁的特点包括:
(1)包含两种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三方主体,即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
(2)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仅享有使用权;
(3)在租赁期内,出卖人对租赁物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只有出租人的决定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除外;
(4)在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
直接融资租赁主要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工程机械设备的厂商通过代理商利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向终端用户销售设备。
代理商从厂商处买断设备后,向客户推荐融资租赁方式购车。厂商的关联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其根据用户的选择从代理商处购车,然后承租给用户,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用户使用融资租赁公司授信额度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用户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用户。
2、直接融资租赁的风险
该模式最大的风险是信息不对称以及现有的风险控制机制不合理。
信息不对称指该业务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把对承租人的尽职调查和债权催收全部交由厂商代理,发生风险则希望通过回购条款全部把风险转出。这种模式在经济正常时风险尚可控制,一旦面临经济波动,必然把融资租赁公司一并被拖入不良债权的泥潭。原因在于:
(1)与承租人不对称的风险
尽管《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但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大都会通过三方合作协议,把对客户的审查全部交由厂商负责,对承租人的资产负债情况、收入盈利状况、偿债意愿并不充分掌握,更多的是依靠厂商债权人员的审核,不排除承租人为了通过融资租赁审批而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不利信息,引发后续风险。
(2)对租赁物及清欠状况不掌握的风险
基于三方合作协议的设计,融资租赁公司把更多属于自身的风控职责下沉给厂商。对租赁物进行实时监控的GPS也不在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就笔者知道的很多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公司一旦审批融资后,基本上对承租人不管不顾,一旦发生风险就是一纸回购通知,这显然有悖《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但是,融资租赁公司这样的做法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大量业务出现逾期,最终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但是由于对租赁物不掌控、承租人不了解,以及厂商之间的疏离感,导致清欠难度加大。
(3)回购设计本身违背商业逻辑
融资回购担保条款免除了融资公司和厂商共同承担承租人逾期风险的义务。
对此,《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的法条释义是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但是,目前的回购条款大多是把所有的合同风险转移给厂商,直接导致一旦发生回购纠纷,回购人就会出现抵触情绪。
对此,《融资租赁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一书中专家点评上海二中院的相关判例时提出同样的观点,即“作为专业的商事主体,必须有基本的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在经营活动中遭遇风险也是商业活动的基本内容。为此,最大程度防范和降低风险都可接受。但是,此种风险规避行为应当有限度,不能将全部风险都转移给其他合同当事人,而自己无需承担任何风险”。
3、直接融资租赁的风控建议:
(1)加强业务核查,建立客户黑白名单。
就每一个零售融资交易,融资租赁公司应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相关资质文件进行审查、信用报告的调取等,根据客户的现金流水和结息情况决定是否审批每一个单业务。
(2)自己强化对租赁物的控制以及催收管控。
应当开通GPS数据共享平台,根据每月的清欠情况以及租赁物的经营情况,确定对客户采取的催收手段,避免租赁物和客户失联,甚至是等到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才主张权利
(3)建议将单方承担责任的回购责任改为由融资公司、制造商和销售商共同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呆坏账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根据拖回设备或未拖回设备发生的损失,按照收益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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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返还式租赁
返还式租赁,也叫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
1、返还式租赁的操作流程如下:
(1)原始设备的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原始设备的所有人;
(3)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原始设备的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卖出的设备;
(4)原始设备的所有人定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2、特点:
(1)包含两种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实际是三方主体,形式上是两方主体,只是出卖人和承租人集为一体;
(2)在租赁之前,设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由原始设备的所有人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
(3)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仅享有使用权;
(4)租赁期满后,双方可协商承租人继续租赁或是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
3、返还式租赁主要适用于:
(1)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
(2)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
(3)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4.返还式租赁的案例:
2008年11月24日,武汉地铁集团与工银金融租赁公司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为武汉市城市轨道建设获得了额度为20亿元的建设资金。武汉地铁集团将轨道交通1号线部分设备和车辆资产,出让给工银租赁公司,3年内可根据需要提款20亿元,同时向工银租赁公司租赁以上资产。
租赁期内,工银租赁只享有以上资产的名义所有权,不影响其正常运营,城市轨道建成后,在武汉地铁集团付清全部租金并支付资产残余价值后,可重新取得所有权。
这是我国2008年内采用租赁方式进行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金额最大的一次合作。通过此案例可明显看出,售后回租强调了租赁融资的功能,适合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的同时,扩大资金来源。
5、返还租赁的风险点:“假租赁真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
区别于直接融资租赁中的三方主体(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采取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只有两方主体(出租人和承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集于一身。),如此一来,承租人作为资金使用方,出租人作为资金提供方,很容易和借贷混淆。
司法实践中一旦被法院认定为是以售后回租的合法形式掩盖借贷的非法目的,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一旦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无效,出租人收取租金的依据将不复存在。为此,如何确保售后回租合同的有效性,是开展此项业务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返还式租赁的风险防范做到以下四点:
(1)明确具体的租赁物。即使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对租赁物的型号、规格、功能等了如指掌,但在《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相关信息应填写完整,明确租赁物的具体指向;
(2)审查出卖人对租赁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之前,应审查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情况。同时核实租赁物上是否设有抵押、查封等情形。通常核查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原始购买的相关合同、发票或是出卖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承诺材料。
(3)确保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此点为售后回租和借贷的本质区别,在出卖人将租赁物售于出租人后,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通常做法是双方间签订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或是出租人在租赁物上设有标志性的标记。
(4)租赁物的购买价格应与租赁物的实际价值相当。对于此双方可协商确定,同时对租赁物价值交由权威机构进行评估,双方共同认可评估结果,出具评估报告,同时要注明评估前的账面原值、账面净值,评估后的估值、实际增值等,进而以上述数据作为购买价款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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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性经营租赁
融资性经营租赁是指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设备及使用权的同时,还提供设备的维修、保养等其他专门的服务,并承担设备过时风险的一种中短期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经济活动。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
1、融资性经营租赁的操作流程如下:
(1)承租人选择供应商和租赁物件;
(2)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
(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4)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5)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
(6)融资租赁公司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7)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9)租赁期满,承租人履行全部义务,可以退租、续租或留购;
(10)若承租人退租,按照租赁物的余值进行处理,可在二手设备市场上出售或出租。
2、融资性经营租赁的特点:
(1)因在计算租金时留存了超过10%的余值,决定了融资租赁公司最后拥有设备残值,承担残值风险;
(2)在会计准则中设备反映在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并且由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
(3)须有对设备残值的处理机制。
3、融资性经营租赁的案例:
仲利国际根据承租企业的选择,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仲利国际在法律上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承担资产风险,享有资产回报,承租企业则在经济上拥有设备使用权。仲利国际持有设备残值,承担残值风险。设备反映在仲利国际资产负债表上,而不出现于承租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租赁期满,设备可以由承租企业续租或留购,或者由仲利国际出售或再出租。
4、融资性经营租赁的风险:
由于该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残值经营,所以它的风险也与此有关。其一是租金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了残值剔除后的资金成本和收益;其二是残值的回收和经营问题。
(1)租金的确定。
该模式下的租金确定需要核减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的租赁物残值,而这就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品牌不同租赁物的资产保值(贬值)情况。通过大数据分析预测出租期结束后车辆残值,确定出融资租赁公司能够盈利并兼具竞争力的租金标准,并加以必要的残值担保条款降低风险。一旦对残值的预估和担保措施控制失当,将会给整个业务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2)残值的回收和经营。
租期结束后,能否在承租人不同意续租的情况下,安全收回租赁物,然后有序经营或二次出售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对租赁物缺乏有效控制,或者缺乏专业的残值经营或快速变现平台,都会导致因为长期闲置而发生贬损损失。
5、融资性经营租赁的合规建议:
(1)做好融资租赁物的入口筛选工作,尽量避免给保有率低、保值率低的租赁物提供经营性租赁业务;
(2)设定租金方案时,充分考虑租赁物在实际使用环节和理想估值之间的出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设计好残值担保条款。一旦出现租期届满,租赁物因为过度使用而贬值或市场波动而无法保值,承租人和担保人对此承担补足责任;
(3)选择具有残值经营和快速询价、评估和变现的平台,缩短租赁物回收和处置的时间,避免持有环节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