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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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监管出台!上海天津领衔,首提黑名单制,"四不得"成共识

  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监管的靴子落地、各地金融监管局密集挂牌后,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地方监管意见也陆续出台。
  
  日前,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台《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概念、准入、经营行为及业务规范、监管举措等进行了明确。
  
  在这之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已于5月底发布对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机构的监管意见。这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管理职责调整后,全国首份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地方监管意见。
  
  天津出台融资租赁监管意见,首提黑名单制
  
  日前,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着重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等几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在公司设立方面,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由属地区政府对是否存在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设立重要参考依据。
  
  其中,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实缴不低于1.7亿元注册资本。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也应当根据业务发展状况确保注册资本及时实缴到位,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
  
  二是规范经营行为,从经营原则、内部管理、风险管理、业务规范、信息报送和重大事项报告五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要求。
  
  其中,《指导意见》特别提到,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同时要求融资租赁公司要对接市金融局建立的监管信息系统。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市金融局负责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区金融工作部门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合规制定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事中事后措施。
  
  其中的重点监管措施包括:
  
  1、研究建立监管评级制度,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2、首次提出建立黑名单制度,将黑名单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及现场抽查、检查;
  
  3、加强风险防控,重点对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两大融资租赁重镇接连出台监管意见
  
  事实上,在天津之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已于今年5月底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三类机构经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准入方面,上海版本的《意见》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应当确保公司注册资本根据相关行业监管制度及时实缴到位。
  
  此外,在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规范方面,上海、天津两个版本的意见都提到,融资租赁公司:
  
  1、不得违规融入资金,不得自行或通过股东及关联方非法集资;
  
  2、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相关业务。其中天津《指导意见》还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3、不得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
  
  4、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两大融资租赁行业重镇的监管意见,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行业未来的监管方向。
  
  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底,上海自贸区保税片区共设立融资租赁企业1874家,租赁资产规模累计过万亿。而到今年4月底,天津东疆保税区注册的租赁公司更是达到3306家,累计注册资本金超过5000亿元,租赁资产总额也超过万亿,约占全国的1/6。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但在此之前,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呈现多头格局。2018年5月,商务部发布通知称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划给银保监会。
  
  这标志着,由商务部和银保监会分别监管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时代结束,三种类型租赁公司将接受统一监管。
  
  而在各地地方金融监管局成立后,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职责也从地方商务部门划转至地方金融监管局,由后者出台具体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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