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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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租赁融资形式,金融机构类融资租赁形式

  一、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融资租赁形式
  
  由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外国银行的目的就是向中国输出资本,因此采用最多的租赁形式是进口直接融资租赁。
  
  此外,为了适合我国承租企业和市场的需要,也有一些业务变通。综合租赁就是一个相对成功的典型。综合租赁是将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形式与某些贸易方式相结合的租赁形式,包括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相结合和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三种方式。综合租赁不仅可以减少承租人的外汇支出,还可扩大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贸易往来,促进商品贸易与租赁业务的共同发展。在我国租赁业务产生初期,对租赁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对综合租赁的应用主要集中在20世纪80年代初到中期。当时我国刚刚进行改革开放,外汇资源非常短缺,承租企业不可能从国家的外汇储备中购买外汇来偿还外汇租金。而以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为主的出租人又急于进入中国租赁市场,于是采用综合租赁这种替承租人分忧的做法来促成租赁交易的达成。
  
  然而,由于综合租赁中外汇风险很大,特别是在我国租赁业务产生初期,租赁公司也没有经验,对汇率变化风险估计不足,当承租企业用于偿还租金的产品因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因汇率变化而不足以支付租金时,就出现了应该由哪方来承担这些风险的争端,使得出租人在一些综合租赁交易中陷入被动局面。出租人也因此不再续做综合租赁。
  
  二、金融机构类租赁公司的主要租赁形式
  
  金融机构类租赁公司的业务也是与投资人的目的相一致。一些本来就是为了获取金融机构的壳资源的投资人,其主营业务以房地开发为主,从根本上就背离了其租赁公司的性质。当时大部分租赁公司是以资金融通为主要目的,所采取的就是简单融资租赁形式。
  
  以上就是中外合资租赁融资形式,金融机构类融资租赁形式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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