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 至 4 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 910 件,比去年同期的 638 件增长 272 件,同比增长 42.63%;受案标的额 25.55 亿元,比去年同期的 14.66 亿元增长 10.89 亿元,同比增长 74.28%。共审结案件 654 件,其中裁决 253 件,调解及撤案 401 件,调撤率为 61.31%。
在2019年1至4月受理的案件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6 件,占比 10.5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62 件,占比 6.84%;保证合同纠纷 59 件,占比 6.8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54 件,占比 5.93%;买卖合同纠纷 51 件,占比 5.60%。
96 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有 93 件为 4 月受理,占当月受案量的 30.59%。融资租赁合同在法律层面上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 ( 买受人 ) 、承租人和出卖人 ( 供货商 )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购买所需的设备,然后由出卖人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纠纷多是承租人在支付租金 / 回购金时出现逾期,导致融资租赁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最终出租人申请仲裁,请求返还租赁物并支付使用期间内的租金。
该类纠纷特点如下:
1。 与买卖合同相比,融资租赁合同由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合同相对义务,而非向出租人 ( 买受人 ) 承担,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却无需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2。 与传统租赁合同相比,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瑕疵或维修等不承担义务,但承租人仍须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
3。 根据约定及支付金额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选择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返还原物,即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则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如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示大家:
1、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承租人要认真审查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行为的经营范围,而出租人要了解承租人的基本情况,承租人的资信状况、签约和履约能力即能否按期支付租金,直接关系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利润。
2、融资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础上,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使自己合同利益受到损害应及时申请仲裁宣告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以维护正当权益。
3、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其附件供货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合同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