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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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融监管局:启动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

  2月22日,继天津先行启动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本市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表示,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做好本市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相关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人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简称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登记与查询,以明确金融资产权属状况、预防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安全。
  
  二、本市各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在征信中心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并按照征信中心印发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简称《操作规则》)的规定,如实填写登记事项,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三、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时,应先通过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完成机构注册,并到征信中心上海分中心进行用户身份资料现场审核,通过后即可登录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操作。
  
  四、各相关机构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时,应先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各相关机构应当履行审慎义务,对已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作为受让物。
  
  五、各相关机构在办理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时,应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取得登记公示系统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常用户可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进行查询;普通用户可以登录登记公示系统查询融资租赁登记信息。
  
  当前,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并不完善,出租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承担着巨大的交易风险。在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却因租赁关系长期占有租赁物。按照《物权法》的公示原则,谁占有动产谁就是权利人,这样极易造成承租人是租赁物所有人的假象,给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提供了便利。这对融资租赁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解决这个问题,弥补以占有为物权公示方法的不足,需要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以公示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状况。经过登记的租赁物,将产生对抗效力,若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不能通过善意取得来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样有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又可以使第三人知晓租赁物的权属状况,避免交易风险,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早在201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督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启动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的工作。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有效地解决了融资租赁物权属的公示问题,保护了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资产交易安全。而此次上海市启动融资租赁业务登记和查询工作,对上海市融资租赁业务的长足发展无疑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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