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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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售后回租项目风险控制!

  一个典型的售后回租项目,租赁公司要为控制风险做的几件事:
  
  追加第三方担保,将租赁物在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在租赁合同顺利执行一年后,因为承租人实际控制人经营策略问题,发生了承租人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并因此而产生了股权交易纠纷。加上承租人的连带担保问题显现(也是其实际控制人带来的),该租赁合同执行陷入停滞 。
  
  D公司在接受A公司后,立即偿还了大笔到期银行贷款,而不断地应付帐款凸现造成D公司疲于应付,自己的现金流也被拖累,陷入危机中。
  
  一方面,承租人A公司股东与D公司的股权转让无法推进。A公司实际控制人拿不到全部转让价款,致使该租赁项目的第三方担保C公司银行债务逾期,进而造成A 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C 公司银行贷款由A担保,这些因素D公司在做股权收购时并未考虑进去),A公司帐户被查封,D公司就更不愿意继续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另一方面,D公司承担了大量未入报表的债务,D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要求修改合同,降低支付价款。
  
  双方就这样僵持下来。因为D公司实际掌控了A公司的经营管理,随即停止了A公司所有对外支付,包括银行借款、租赁租金。而D公司更是利用A公司作担保为其从银行借款2000万。这样,D公司为A代偿的银行贷款部分得到了回收 。D公司对目前的形势做了分析,认为A公司目前遇到的问题要妥善解决将十分困难,于是他们希望将A公司的资产都剥离到他们构建的新的壳公司,这样A公司的其他债务将不再承担,主要资产都转移到了新的壳公司。如此一来,即使A公司股权最终无法转让完成,D公司也将完全握有主动权。
  
  而如何来操作呢?无论银行 还是租赁公司的债权都是建立在固定资产上的,所以必须和银行、租赁公司协商方案 。
  
  银行的押贷款合同,因为银行没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其办理模式不容易。我们主要说融资租赁公司的办理模式。
  
  从融资租赁公司的角度来说,肯定是希望在保持原有的合同责任和担保义务基础上追加更多的担保措施。于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公司提出了补充协议来完成租赁物转移到D公司设立的壳公司的目的。
  
  而如何来操作呢?无论银行 还是租赁公司的债权都是建立在固定资产上的,所以必须和银行、租赁公司协商方案 。
  
  银行的押贷款合同,因为银行没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其办理模式不容易。我们主要说融资租赁公司的办理模式。
  
  从融资租赁公司的角度来说,肯定是希望在保持原有的合同责任和担保义务基础上追加更多的担保措施。于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公司提出了补充协议来完成租赁物转移到D公司设立的壳公司的目的。
  
  补充协议大致条款如下:
  
  鉴于:
  
  1、A、 B、C三方于2013年6月17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和《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从合同”)。
  
  2、A和 C违反主合同和从合同约定,未如约向甲方履行合同义务。
  
  3、第三人D自愿为A主合同项下所负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为此,ABD三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D方自本协议签订日起,自愿为A方主合同项下所负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 月 日止(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
  
  D方承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支付主合同项下已经到期违约金、逾期租金,剩余尚未到期租金及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由D按照主合同约定支付和承担。
  
  如D全部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二条项下义务,A同意将主合同项下标的物(租赁物)所有权以名义价格10000元转让给丙方,B同意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证明手续;A将主合同项下标的物(租赁物)转让给D,作为A给予D提供担保的对价,D取得标的物(租赁物)的所有权即丧失对A的追偿权。
  
  D同意另行提供位于   的不动产为A所负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和责任提供抵押担保。
  
  我们来分析上述条款:
  
  原租赁合同继续执行,由D公司代为偿还A公司所负义务并提供其他担保不动产担保。
  
  作为D公司代偿的代价,在租赁合同结束后,A公司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D公司。因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当A公司履行完全部义务后,B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以名义价款转让给A公司,所以,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操作模式符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D公司拿出的租赁债权方案是这样:
  
  租赁公司拍卖设备,D公司成立的壳公司P公司拍下设备,获得设备所有权,但不
  
  将设备转让价款支付给租赁公司,P公司与 租赁公司B、D公司再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模式采用直接租赁模式,即:D公司向P公司购买上述设备,通过租赁公司B以租赁模式完成。此种模式下,D公司向B公司支付租金。租金等同于B公司应得的应由A公司支付 给B公司的债权。
  
  我们来分析此种方案:
  
  对于B公司来说,其债权仍然相同,由新的公司D来承担。但是,原来由A公司、C公司承担的还款义务就没有了。
  
  但是,B公司必须首先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P公司而拿不到任何转让款,只是为了满足融资租赁的条件。
  
  P公司作为D公司的壳公司,则有完全的信用风险。即:完成设备所有权转让后D公司可能选择终止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D公司作为本次的融资租赁承租人,他租来的这些设备仍将存放在原处。而D公司与A公司股东的股权纠纷尚不知能否解得开,所以一旦D公司选择违约,B公司仍 将陷入处置设备的尴尬境遇。
  
  这种方案对于B公司而言并没有发生实际变化。一旦新的合同发生违约,还是要处置设备。而且会引入更多的纠纷当中。
  
  此种方案对于D公司则是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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