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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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刍议

  法律、监管、税收以及会计被称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构架。一般来讲对融资租赁行业产生影响的政策风险也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变动、监管制度变化、税收安排的调整以及会计准则的更新。跟踪近期四大支柱的现状与发展变化,准确把握政策动向,对于公司提前做出因应变化的准备措施以及把握业务模式创新的合理边界具有重要意义。
  
  丨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法规
  
  法律是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不甚完善。目前关于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性文件。
  
  《合同法》分则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对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尚未针对融资租赁业务中诸如售后回租、直租、转租赁、杠杆租赁等具体业务模式进行明确规定。
  
  融资租赁的核心特征是以物融资,必须要有租赁物作为载体才能实现,因而《物权法》也可谓融资租赁行业的基石,《物权法》明确了物的所有权及设立规则,将所有权拆分为两大基本权能,即处分权和用益物权,使得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借此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标准及效力,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有效解决了出租人的所有权保护与善意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冲突问题,严格限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明确解除的后果,细化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及救济途径,并就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囿于之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类融资租赁公司与外商投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与监管主体各异,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分而治之且存在法律盲区与冲突之处,没有形成系统而完备的法律体系。
  
  但是可以预见,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不断繁荣壮大,融资租赁行业的立法层级会进一步提升,并且租赁物物权保护制度、租赁物登记制度等配套法律法规也会逐步完善,为营造租赁行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生态保驾护航。
  
  丨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动态
  
  2018年,融资租赁行业在监管层面产生了历史性变革。2018年5月,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至此,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两类三种机构”的多头监管模式画上句号,银保监会的统一顶层监管时代来临。
  
  需要注意的是,银保监会主要负责制定顶层监管方案,具体的监管工作将由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进行。2018年6月7日,银保监会发函至各省级人民政府,请其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尽快与银保监会建立并完善日常工作联系和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组织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信息,逐户审核确认企业填报信息,结合实际开展摸底工作。
  
  融资租赁划归银保监会统一监管,释放出“强监管”的强烈信号。尽管监管尺度与监管细则还要待各地方金融监管局摸底结果公布后进一步明确,但可以确定的是,下一步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在风险控制、资本金、流动性、融资渠道等方面会有更高的监管要求。
  
  丨新租赁会计准则发布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成果。《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在《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新租赁准则》的修订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满足报表使用者需求;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防范化解风险;有利于推动企业业务管理与会计管理,推动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发展质量。此次会计准则的修改使得经营性租赁业务首当其冲,对于以售后回租业务为主的融资租赁行业影响不大,并且融资租赁业务的传统优势并未发生改变。
  
  丨税收安排调整
  
  涉税事项一直是融资租赁业务应关注的重点。2018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求。《征求意见稿》新增了“融资租赁合同”税目,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其实早在《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中就有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的规定。因此《征求意见稿》是对融资租赁合同征税标准的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至16%,不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这将对融资租赁中的直租业务模式产生影响。就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业务而言,其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税收政策条文繁杂且更新频率高,这就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在准确认定租赁业务类型的基础上,积极跟进税收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变动情况,进而能够拟定、挑选出最优的纳税方案。
  
  丨结语
  
  总而言之,大环境的风云变幻正是市场大浪淘沙之时,统一监管也可谓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新的战略机遇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倒逼融资租赁公司逐步回归租赁业务本源。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保持对外部政策变化的敏感性,加强专业化、特色化经营,重视租赁资产组合管理与公司的流动性管理,根据租赁特有的价值曲线和租赁期内的现金流量设计合理的交易结构和商业模式。融资租赁公司应力求不仅作为简单的资金提供方,在服务客户的同时创造价值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久之计。毋庸置疑,公司的转型升级是个长期且必然伴随着阵痛的过程,如何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差异化竞争,发挥融资租赁业务“融资与融物结合”特点,将是租赁公司的主要课题;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在自己的细分领域内具备更强有力的风险处置能力和控制手段,例如拓宽二手设备的处置渠道、整合上下游资源、提高承租人对于租赁公司的依赖程度等,只有从以上方面多管齐下才能够促进融资租赁公司由市场上的“游击队员”转变为“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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