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对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国近年来重点发展的生产性服务行业。建议商业银行对其授信策略:重点支持全国大型商业银行和国有金融集团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重点支持综合竞争能力强、风险控制措施完备、位于行业龙头地位的普通融资租赁公司 ;适度支持地市级城商行发起设立和大型企业集团投资的金融租赁公司;适度支持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租赁资产分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方向、经营财务和资产质量良好的普通融资租赁公司。限制进入风险措施不完善、租赁资产分布和银行投向指引偏离度较大、资产质量和盈利欠佳的融资租赁公司;限制进入基本未开展实质性业务或主要从事“通道”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对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国近年来重点发展的生产性服务行业。一方面,中国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高端装备制造业4.0版规划、“一带一路”战略规划、绿色金融等一系列重大战略规划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另一方面,融资租赁行业也面临同质化竞争激烈,专业人才缺失、风控能力薄弱等带来的挑战。运作良好的融资租赁公司,须拥有较好的融资能力和稳定的现金流;项目承揽、风控能力和管理资产的能力,即拥有资产质量的技术监控和资产处置退出的渠道;在细分领域内精耕细作,贴近实体经济发展;拥有国际化视野。
因此,建议商业银行授信的总体原则是:在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完善、满足监管指标要求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全国大型商业银行和国有金融集团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重点支持综合竞争能力强、风险控制措施完备、位于行业龙头地位的普通融资租赁公司[1];适度支持地市级城商行发起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适度支持大型企业集团投资的金融租赁公司;适度支持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租赁资产分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方向、经营财务和资产质量良好的普通融资租赁公司。限制进入风险措施不完善、租赁资产分布和银行投向指引偏离度较大、资产质量和盈利欠佳的融资租赁公司;限制进入基本未开展实质性业务或主要从事“通道”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具体授信策略如下:
[1] 为方便所述,此处原商务部审批监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租赁公司称为普通融资租赁公司。
一、 授信策略建议
(一) 重点支持类
在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完善、满足监管指标要求的前提下,重点支持以下类型融资租赁公司:
1. 全国大型商业银行和国有金融集团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大型城商行投资设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和具有国有金融集团背景、行业经验丰富、资本实力强的非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不但能凭借股东实力获取较低成本的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而且能在日常经营(包括业务投向指引制定、具体项目评审等)中得到股东经营指导和支持,又可以共享银行的信息、结算网络和客户资源,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在所涉及行业上,更偏向于准入门槛更高的大型设备,如船舶、 交运等,行业竞争相对适中,在租赁业中优势较明显。
2. 综合竞争能力强、风险控制措施完备、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普通融资租赁公司
(1)厂商背景融资租赁公司
随着《中国制造2025》等政策的推进,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战略新兴行业从事大型设备的制造商投资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相关行业的认识、租赁物的处置等方面有天然的优势,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帮助厂商销售设备,也可拓展产业链上下游优质客户群,为其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银行与厂商系租赁公司的合作,不但可作为银行与其所属集团合作的切入点,还可增加银行对新兴行业的认识、及时了解各环节存在的融资需求,扩大银行的有效基础客户群。
(2)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
处于龙头地位的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虽然无制造商的股东背景,但是经过长期在细分行业的深耕,也可积累对细分行业的认识和在相关领域的人脉和渠道,并凭借自身累积的经验为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和非租赁服务,实现收入来源多元化,具有一定经营优势。
(二)适度支持类
1. 地市级城商行、大型企业集团发起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地市级城商行、大型企业集团等金融租赁公司发起者,往往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资金实力,并能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也可以及时补足资本金。因此,该类金融租赁公司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2. 在细分市场有优势、租赁资产分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财务和资产质量良好的普通融资租赁公司
长期专注于细分业务领域且已建立市场品牌和细分市场优势的融资租赁公司,往往具有客户资源优势和渠道优势。投放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公司,其面临的行业风险相对较低,银行可在租赁公司提供有效的情况下适度支持,并通过对现金流的封闭式管理进一步控制风险。
(三)限制进入类
1. 未开展实质性业务或主要从事“通道”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
未开展实质性业务或主要从事“通道”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银行难以监测和控制其现金流,难以判断其实际经营情况。同时,国家对租赁公司的监管政策未来可能更加严格,偏离本源的经营模式越来越受到限制,此类融资租赁企业可能面临着洗牌和重组。
2. 融资租赁主营业务特征不明显、风险控制薄弱的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企业受资源禀赋的限制,业务难以做到大而全,只能结合自身优势在少数行业内深耕。战略层面,在不具备经营优势的情况下贸然介入新行业,或在资源禀赋有限的情况下谋求综合化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较大;执行层面,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事后检查等环节存在瑕疵,如存在对承租人及租赁物的选择不审慎,融资产品及期限设置不合理,租后管理跟踪不到位等问题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大。
3. 应收融资租赁款主要集中于政府平台或其他与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不符合的融资租赁公司
平台类项目本身无造血能力,不能通过日常经营现金流来偿还租金,应收账款集中在平台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若应收租赁款集中产能过剩行业,则融资租赁公司除面临承租人违约的信用风险外,还可能面临较大的合规风险(政府要求“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
二、 具体产品建议
(一)传统融资类产品
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传统融资类产品应以国内保理卖方融资、能严格对应项目的中短期融资为主,严禁介入无法对应具体租赁项目,租赁关系虚假,涉及当事人较多,操作环节和法律关系较复杂、资金流向难以有效掌握的融资业务。同时,通过提高产品定价水平,加强业务联动,实施综合服务方案,提高综合收益。
(二)境内外联动产品及配套资金交易产品
在融资租赁公司可借外债的额度内,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外债联动营销、内保外债、内保外贷等产品,并可配套利率调期、汇率调期、远期结售汇等资金交易产品,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综合融资成本。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境内外联动产品及配套资金交易产品,在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的同时可增加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提高客户粘性和综合贡献度。
(三)债券承销和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
对于有发债需求的融资租赁企业,银行可通过为其提供债券承销、财务顾问等服务,扩大在银行的存款、结算等份额,并通过向企业营销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提高综合业务收益。
(四)非融资性保证类产品
对于在特定行业深耕、具备一定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其业务范围包括咨询、贸易等非融资租赁服务。基于真实的基础交易,银行可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如质量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退款保函等非融资性担保服务,为融资租赁公司在设备销售过程中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增加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度。
(五)代发工资和个人理财产品
工资账户是一类稳定、活跃且会产生定期低成本资金流的账户,且融资租赁公司员工收入普遍较高,是银行零售理财产品的目标客户。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代发工资业务营销,可有效提高个人储蓄卡的发卡量、低成本资金沉淀及零售理财产品的销售,推动零售业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