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下称“新版清单”),负面清单由此前的地区试点,全面扩容至全国。
新版清单包含禁止准入类事项4项,许可准入类事项147项。
禁止准入类事项指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的事项。许可准入类事项是指经过市场主体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审批决定后方可开展的事项。
除上述两类事项外,其余的事项市场主体均可实行自由准入。
“融资租赁”字样不得随意注册
这份新版的负面清单中,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依然各自单独列出。
其中,金融租赁方面,负面清单显示: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融资租赁方面,负面清单显示: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目前,各地的金融办都在陆续更名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融资租赁的监管成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之一。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讲,强监管或将成为常态。
“融资租赁”金融属性明确
融资租赁的监管趋严,已是行业共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负面清单的公布透露了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信息:融资租赁被定性为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上述来自发改委官方网站的截图显示,在对“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这一事项进行具体描述时,负面清单显示: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注册名字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字样。
此前,融资租赁由商务部管理,被视为一般工商企业。可以预见,负面清单公布之后,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将大大提高。
延伸阅读
负面清单制度一般是指一国以清单形式公开划定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范围,最早源于我国对外投资协定谈判。经过我国的创新和完善,现阶段推出的负面清单制度成为我国行政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
2013年,中美开展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中美双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开展投资协定的实质性谈判。以这种模式进行谈判,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同时也引发了对国内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个新变革。
原本适用于国际贸易合作的负面清单制度却引发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意识到这项制度对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具有较大益处。2013年11月,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便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2014年6月份,《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2015年9月15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9日已由国务院印发并对外公布。
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下称“试点版清单”),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先行试点。
2017年,试点版清单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省市,包括浙江、湖北等地区。
2018年11月15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修订形成,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