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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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能否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

  1、华科融资租赁公司系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17日,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杜克实业公司、杜长春为转让方、华科融资租赁公司为受让方签订《专利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将其共同拥有的发明专利转让给受让方,转让费合计600万元。受让方向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支付转让费用,视为向转让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费用支付义务。
  
  2、2014年1月17日,华科融资租赁公司为甲方(出租人)、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为乙方(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出融资租赁申请,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承租人享有所有权之财产,并将该财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财产为设备及其附带发明专利。租赁财产中的无形财产为承租人与杜克实业公司、杜长春共同共有的无形资产(另行签署《专利转让合同》)。本合同租赁财产购买价款合计2000万元,有形资产(设备)的购买价款为1400万元,无形资产(设备附带专利)的购买价款为600万元。本合同约定保证金为50万元,由保证人科技担保公司支付。杜长春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科技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1000万元。承租人、杜长春、杜克实业公司以其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提供质押担保,办理该发明专利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时,同步注销质押担保手续。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的,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违约金150万元。承租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租金超过2个月,或拖欠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累计到200万元视为承租人根本违约。若承租人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出租人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承租人履行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及因清收而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等)。
  
  3、2014年1月17日,以华科融资租赁公司为债权人(出租人)、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为债务人(承租人)、科技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签订,保证范围为本合同因前述融资租赁而产生的债务本金(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2014年1月17日,以华科融资租赁公司为甲方(债权人)、杜长春为乙方(保证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确保《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4年1月17日,以华科融资租赁公司为质权人,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杜克实业公司、杜长春为质押人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约定:为确保《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质押人愿意以其享有的专利权向质权人提供专利权质押担保。质押物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保证金、手续费及逾期利息、到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未到期全部租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担保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期限延期的,以延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日。
  
  4、2014年1月21日,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向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支付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财产购买价款2000万元,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确认租赁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同时接受使用租赁财产。2014年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质押物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办理了质押登记。科技担保公司亦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交纳了保证金50万元。
  
  5、截至2014年12月17日,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按约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了2014年9月17日前的租金(含租金本金及利息)及第9、10、11期的租赁利息,其中,2014年7月18日,系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扣取了科技担保公司的保证金428765元用于抵充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应付华科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
  
  6、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拟提前归还部分融资租赁本金,并申请华科融资租赁公司返还租赁合同项下部分租赁财产,2014年12月18日,以华科融资租赁公司为甲方(出租人)、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为乙方(承租人)、科技担保公司为丙方(保证人)、杜长春为丁方(保证人)、杜克实业公司为戊方(担保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在以下条件全部具备时,在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部分租赁财产。本协议应在2015年1月10日前履行,届时仍未履行的,本协议自动失效,各方继续按《融资租赁合同》及各方签署的有关合同履行义务。补充协议签订后,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代科技担保公司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补缴了保证金253765元,但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未按补充协议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款项支付义务。
  
  7、2015年,以华科融资租赁公司为出租人、债权人,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为承租人、债务人,双方签订了2015年版《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租人以1800万元的价格向出租人转让租赁财产。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至最后一期租金付租日止,起租日为出租人第一次支付租赁财产购买借款之日。审理中,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及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杜克实业公司、杜长春均陈述,该合同未生效,亦未履行。
  
  8、2016年7月1日,华科融资租赁公司以科技担保公司的剩余的保证金325000元抵充了租金,现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欠华科融资租赁公司租金18163050元未支付。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18163050元;(2)判令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从应付款次日起,按日0.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按约支付因其根本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150万元;(4)判决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承担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因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6万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3.36万元;(5)判决科技担保公司在上述第1项请求额中的9246235元及以拖欠的相应租金本金计算的利息之和额度内,对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决杜长春对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所负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决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对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杜克实业公司、杜长春共同享有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享有质押权,并有权以该专利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所负的上述全部债务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认定
  
  1、商务部于2015年10月2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租赁管理办法(2015修正)》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租赁财产包括生产设备等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而本案中作为融资租赁的无形资产发明专利的作价未超过租赁设备价值的二分之一。同时,法律并未规定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不能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财产。
  
  2、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并未按补充协议履行相应义务,根据约定,补充协议已自动失效,合同各方应按原《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虽然华科融资租赁公司与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后又签订了2015年版合同,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及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均表示,该合同未生效,亦未履行。故一审法院认定该2015年版合同并未生效,亦非系对华科融资租赁公司与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展期,该合同与华科融资租赁公司请求的租金等费用无关联,仍应按照2014年1月17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义务。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欠华科融资租赁公司租金18163050元未支付的事实成立,且履行期限届满,故对华科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支付租金1816305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未按约定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华科融资租赁公司请求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3、华科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承担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符合合同约定。科融资租赁公司现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仅支付了律师费8万元,对该金额,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华科融资租赁公司请求的其余律师费,因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未举示其已履行了律师费支付义务的相关凭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因追索债务,为采取保全措施,委托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支付了33600元的担保费的事实成立,予以支持。
  
  4、根据华科融资租赁公司以科技担保公司所交纳的保证金抵充租金的时间及金额,华科融资租赁公司要求科技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科技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追偿。杜长春对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应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承担的债务作连带责任保证,华科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杜长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杜长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追偿。
  
  5、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杜克实业公司、杜长春以其享有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作质押担保,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并对质押物办理了质押登记,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对质押物享有质押权。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未按约定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到期债务,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对就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一审法院判决:(1)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拖欠华科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18163050元;(2)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华科融资租赁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根本违约的违约金150万元;(4)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律师费8万元、保全担保费33600元;(5)科技担保公司对第一款中的租金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金额为租金本金9246235元与逾期未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租金给付义务所计算的利息之和;(6)杜长春对第一、二、三、四款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对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杜克实业公司、杜长春共同享有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二、三、四款债务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告上诉理由
  
  1、科技担保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2、主要理由:(1)《融资租赁合同》属无效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实体物,不能是权利。一审判决引用的规章,不是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法律、法规,且租赁标的和设备之间无直接关联关系。(2)合同履行过程中,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和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未经科技担保公司同意,科技担保公司依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合同涉及的租赁标的物中的专利权应当办理过户手续,而本案对专利权仅仅办理了专利权的质押担保登记,而没有过户。因此,科技担保公司不应该承担基于专利权融资租赁的保证责任。(3)华科融资租赁公司与债务人存在重大违约,损害了科技担保公司的权益,科技担保公司依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4)本案科技担保公司签订的名为最高额保证合同,实为一般保证。(5)《补充协议》和2015年版《融资租赁合同》各方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应当已经生效。
  
  二审认定
  
  1、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未明确专利权等财产性权利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故融资租赁合同将专利权等财产性权利设为标的物,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物是机器设备(作价1400万元)和专利权(作价600万元),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杜克实业公司、杜长春共同享有的专利权并未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现案涉专利权的权利人仍为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杜克实业公司和杜长春,而非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租赁和融资两个特征,而由于本案《融资租赁合同》中以专利权作为标的租赁并未实际产生,故该部分所谓的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由于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是基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提起的本案诉讼,因此本案审理的范围只应是以机器设备为租赁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也即《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2000万元标的金额中的1400万元属于租赁本金,另600万元应为借款本金。
  
  2、《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包含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和借款法律关系,故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已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款项,既包括了支付融资租赁的租赁本金及利息也包括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由于本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包含了不同法律性质的两类债权债务,而债务人又是同时在履行,故对于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已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款项,本院根据各自法律关系中的本金数额占整个合同标的本金数额的比例予以分配(即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占70%,借款合同关系占30%)。现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尚欠华科融资租赁公司租金12616635元未支付。
  
  3、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还应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150万元的根本违约金。由于无论是针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还是针对借款法律关系,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的行均构成了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故根据本院前述确定的比例原则,本案中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应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根本违约违约金105万元。至于在借款法律关系中,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是否仍应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根本违约金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同理,在本案中,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还应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律师费5.6万元,保全担保费23520元。
  
  4、杜长春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连带清偿责任。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对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杜克实业公司、杜长春共同享有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经本院确认的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在本案中所负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华科融资租赁公司与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之间即使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必然导致科技担保公司保证责任的免除。《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符合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法定要件,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科技担保公司提供的是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无不当。虽然科技担保公司只应对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所负债务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因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在本案尚欠华科融资租赁公司租金12616635元,故科技担保公司仍应在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又因,科技担保公司已通过被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扣划保证金的形式履行了部分保证责任,故科技担保公司就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的债务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金额为: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所欠租赁本金9246235元与逾期利息之和。
  
  5、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拖欠华科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12616635元。(3)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根本违约违约金105万元。(5)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6万元、保全担保费保全担保费23520元。(6)科技担保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的租金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金额为租金本金9246235元与逾期未向华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租金给付义务所计算的利息之和。(7)杜长春就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在本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中所负的给付义务向华科融资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华科融资租赁公司对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杜克实业公司、杜长春共同享有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对上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杜克高压密封件公司在本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中所负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9)驳回华科融资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案号
  
  (2016)渝0112民初611号
  
  (2017)渝01民终3138号
  
  编号 ∣ 2018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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