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金融租赁行业从业以来,遇到了很多其他行业所不面临的财税问题,很多财税问题分歧很大,各个金融租赁公司的处理也不尽相同。问题的出现不单单是因为政策规定不明确,也可能是因为每个从业人员的理解有不同所引起的。另外,还有很多刚接触金融租赁行业的小伙伴会对有关政策理解产生很大的陌生感,本文暂就对金融租赁行业的一些常见的问题以及亟待明确的财税政策进行简单分析,希望可以抛砖引玉:
一、 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关于可以扣除的借款利息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有关规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及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其中明确规定了借款利息和发行债券的利息可以在计算销售额前进行扣除,而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筹资方式比较多样化,除了常规的银行同业借款和债券融资之外,还有比如像利用资产再融资、信托计划等的筹资方式,而这些融资产生的利息费用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前进行扣除。现行体制下,售后回租已经被归入贷款服务类别,按照这个思路和模式,售后回租支付的利息支出无疑属于“借款利息”的范畴。
(二) 相比营业税模式下,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务,特别是直租业务的税负是大幅增加的
金融租赁公司增值税税负相比营业税模式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加,特别是直租业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6%,税率较之前的营业税税率5%,出现了跳升式的提高,对于行业的核心业务和代表发展方向的直租业务,这是非常不利的局面。因此,金融租赁公司的直租业务占比非常小,是一个由来已久的现象。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发布的《20XX年四季度金融租赁公司业务信息统计表》数据,20XX年度全行业直租投放仅占总投放金额的12.31%。
(三) 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
根据《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的规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为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而目前监管机构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要求的计提比例为2.5%,因此导致每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需要就超过1%的准备部分计算纳税调增,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税负。
二、 政策建议
(一)关于可以扣除的借款利息
希望监管部门为行业争取到明确的政策规定: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售后回租利息、信托报酬、资管计划报酬等融资成本可以做差额扣除。帮助金融租赁公司多元化筹资,降低企业的成本,给全行业搭建相对客观公平的税负结构。
(二) 关于增改增后税负增加
直租业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6%,税率较之前的营业税税率5%,出现了跳升式的提高,抑制了全行业开拓直租业务的积极性。如果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直租业务的税率进行适当的调降,同时拓宽进项税发票取得的渠道,将给予金融租赁公司的直租业务一个切实的发展空间。
(三) 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
目前监管机构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要求的计提准备金比例为2.5%,希望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于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进行适当提高,这样可以较大的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四)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最新的财税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等有关文件,目前对于部分行业如生物制造、计算机通信行业等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按照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而对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并不明确主要体现在如果这些行业通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否满足“购入”的条件,可以进行加速折旧。另外,不在这些行业的企业是否也可以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如果可以的话,将使企业在税收上享受到优惠,极大的激发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物融资,客观上帮助了金融租赁公司拓展业务,增加业务量。建议将以上问题进行明确,并积极争取实现在全行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
(五) 改进投资抵免优惠政策
投资抵免税收优惠政策是推进融资租赁行业长足发展的助推器。所谓投资抵免是指政府对纳税人在境内的鼓励性投资项目允许按投资额的多少抵免部分或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抵免优惠应明确,承租企业一旦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租赁设备,对相关的投资额达到国家产业政策标准的,应将其列入投资抵免优惠政策之中,取得投资抵免的节税好处。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提高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来取得设备的积极性,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更好的开拓市场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