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有能源股东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上交所监管函。
义海能源持有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5.60亿余股股份,占大有能源总股本的23.44%,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2018年8月22日,义海能源将其持有的4000万股份质押给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7%。
义海能源未及时将前述股份质押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8年10月12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信息。
义海能源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股份是否被质押以及质押比例大小,市场和投资者对此关注度较高。义海能源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份质押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但义海能源上述股份质押情况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交所指出,义海能源有关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义海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2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