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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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登记业务知识介绍

  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是指通过登记公示支持融资的动产上的权利关系,来预防物权冲突;或者在发生物权冲突的情况下,高效提供公正解决物权冲突的权利排序的证据,即通过物权得到保障的动产融资的支持,来保障和促进信用的可持续发展。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它与普通租赁有什么区别?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和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限结束后,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而普通租赁一般是承租人对出租人已有的物件交付租金后,取回使用,租赁期满后,将物件完好地退还给出租人。
  
  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租赁交易一般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当事人参与,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租赁物一般为出租人已有的物品。而融资租赁交易一般有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参与,至少签订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而且购买合同的决策人是承租人,买方则是出租人。这就导致租赁和融资租赁在法律权利义务的划分、交易税目等方面都有不同。融资租赁是一种专门的交易形式,具有多种普通租赁不具有的社会和经济功能。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用户群有哪些?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从承租人的法律属性角度看,承租人既可是法人,也可是自然人。但从实践中分析发现,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承租人多为法人。从行业分布来看,承租人既可以来自制造业、交通运输业、通讯业、纺织业、农业和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等制造、服务行业的企业,也可以是来自于政府的公共部门或事业单位,如医院、政府机构等。
  
  三、融资租赁能给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好处?
  
  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租赁相对于银行信贷是一种较好的融资形式,具有操作简便、节省时间等特点。首先,在具体操作上,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看重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即租金来源),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审查也仅限于项目本身,一般不需要第三方担保,相比银行贷款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其次,融资租赁把融资和融物(采购)两个程序合二为一,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尤其是利用租赁的特性,规避了许多直接采购方式必须走的报批、立项等繁琐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最后,融资租赁不需要企业一次投入全部资金即可获得先进的技术设备,从而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设备的无形损耗。
  
  四、为什么要进行融资租赁登记?
  
  融资租赁登记对于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都有好处。首先,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出租人的所有权,通过融资租赁登记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属状况,出租人可以获得证明权利的具有公信力的证据,从而可以更有效保护自身的所有权;特别是,为了规避《物权法》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对出租人租赁物的物权保护的威胁,以及伴随增值税转型发生的于出租人不利的交易结构的调整,对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的公示更有必要了。其次,融资租赁登记客观上使得承租人难以实现对登记租赁物的物权处分,因为第三人通过查询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这样融资租赁登记保护了出租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融资租赁交易秩序,有利于促进融资租赁交易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
  
  五、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初衷是什么?
  
  人民银行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是响应融资租赁业界的需求。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缺失,使动产出租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导致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承担巨大的交易风险,实践中也已发生过承租人将租赁物转手卖给第三人,损害出租人权益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租赁业的行业组织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积极与各个部门沟通,之后与征信中心取得联系,并提出依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平台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意愿。为响应融资租赁业界的需求,在对依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平台建立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可行性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后,征信中心于2008年11月启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工作。经过半年多的努力,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于2009年7月20日上线运行。由于我国当前关于融资租赁登记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征信中心在建设系统之初就明确了这样一个思路:即先为市场提供服务,再以实践推动法律的完善。因为,立法往往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总是碍于没有法律规定,就不解决实际问题,那么就不利于这个行业的发展。先形成广泛的登记实践,再通过法律予以认可,这不仅符合立法从实际出发,反映社会需求的精神,也有利于解决融资租赁业发展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促进行业的发展。
  
  六、哪些机构需要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
  
  首先,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就是为了解决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缺失而建设的,因此,对于作为出租人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就非常有必要在系统中进行登记,公示租赁物的权属状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与租赁物相关的潜在的买受人、抵押权人等第三方,如金融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在交易当中,可通过查询登记系统,了解特定主体的财产权利状况,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达到规避交易风险的目的。
  
  七、对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机构有什么要求?
  
  任何需要对租赁物之上的权利进行公示和查询的主体,都可以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包括各类融资租赁公司、金融机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目前,个人还不能注册为登记系统的常用户进行登记,但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代理人进行登记。在使用系统的过程中,需要客观、准确地反映融资租赁交易情况,并按照融资租赁登记规则进行相应操作,不能进行虚假登记、损害他人权利,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八、融资租赁登记由谁办理?
  
  融资租赁登记由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一方办理,可以是出租人或承租人,当事人也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九、登记的租赁物范围包括哪些?
  
  登记的租赁物主要是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具体包括工程机械、运输设备、渡口设备、生产及动力设备、仪器及实验设备、办公设备等;但不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个人、家庭消费为目的使用的租赁物,也不包括飞机、船舶等国家法律已规定租赁登记机关的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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