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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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近5年来受理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43件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天津海事法院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3年1月至2018年10月,天津海事法院受理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43件,审结40件,收案标的总额达22.56亿元。与此同时,该院发布的《天津海事法院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审判状况白皮书》,向社会通报了近五年来天津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审理以及为融资租赁行业提供司法服务的情况。
  
  从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案件情况来看,最主要的纠纷类型是出租人因承租人逾期未付租金且已经达到合同解除条件而提起的违约救济。在诉请内容上,主要包括出租人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出租人仅诉请收回租赁物;出租人既诉请给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又请求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先诉请支付全部租金,判决后,承租人未予执行,出租人另行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诉请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同时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诉请解除合同,注销光船承租登记,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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