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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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医院如何规避风险

  为推动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印发的《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都肯定了融资租赁在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采购大型医疗设备业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与租赁公司合作。但是,由于我国医疗器械和医疗保健品市场起步较晚,国家为规范医疗器械行业推出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还不能环环相扣。这就造成了目前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债权需要面临一定的政策性风险。
  
  比如2014年出台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2014年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都将医疗器械按照风险试行分类管理制度、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制度等。有关部门在《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中也明确:“租赁公司公开开展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系经营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适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这就造成了该《解释》和上述《条例》内容存在某些冲突。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审时度势适时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细则和配套规定,从而依法确保医疗行业的融资租赁能健康发展。
  
  在“医疗设备投放+融资租赁”这一模式下,医院与其合作的法律关系可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某公司和医院方签署所谓的“合作协议”,实质为“投放分成协议”。公司向医院提供医疗设备及远程医疗协助,医院方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场所,无须出具资金便可享受该科室建设带来的利润分红。
  
  二是,医院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在该合同项下,租赁公司为医院引进的设备提供资金,医院作为承租主体对租赁公司负有还款义务。
  
  三是,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保证担保合同”,为上述融资租赁交易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那么,无论公司与医院签署了哪种类型的合作协议,一旦医院作为承租主体,以真实的意愿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其作为承租主体的还债义务是不可规避的。如果不按时、足额还款,医院就会面临被融资租赁公司追债的风险。在此提醒医院在对外签署各类合同时,应该识别因此带来的法律后果,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2012年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以及2014年有关部委下发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的紧急通知》都明确规定,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县级公立医院建设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需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报批后执行。根据《招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医院作为承租主体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采购设备,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报批并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医院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是符合融资租赁承租人主体要件的单位。但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医院应增强法律意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流程融资租赁。
  
  医院作为承租主体操作融资租赁项目有别于普通的企业法人,只有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流程办理,并有效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才能使医疗融资租赁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
  
  有些医院之所以接受该种“投放+租赁”模式,是没有意识到其作为承租主体的还款义务。这提示,医院应增加对外商务合作法律风险防控建设,通过自身法律部门或聘请外部专业法律顾问,以规避或减少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讼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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