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5年7月,天津某设备租赁公司(下称出租人)与天津滨海某图文快印公司(下称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型号为C800P/EFI(4color)打印机设备一台,租期5年,总租金350万元,分60期支付,首付款100万元(已付)。后因设备质量问题,承租人自2017年4月起未再按约支付相应租金,为此,出租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于2017年7月将该租赁设备依法扣押。出租人认为承租人已构成违约,遂委托律师将承租人告上法庭,要求承租人1.判令要求承租人退还租赁物;2.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3.支付承担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
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先期支付的“首付款”性质发生争议,出租方主张该“首付款”为首付租金,而承租方则抗辩称是“预付租金”,理应冲减拖欠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出租方还须退还近20万的租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性质,该租金总额是由首付款(100万元)和签订后每月支付租金合计组成,首付款作为合同正常履行后的首期租金支付给了天津某设备租赁公司,天津某设备租赁公司起诉时要求支付未付租金中也扣除了该笔首付款,故不存在冲减问题。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但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将首付款理解为首期租金和预付租金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一,视为首期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租金都是分期支付,各期租金的支付有先有后,每一期租金支付之后,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退还(除非发生法定情形),也不能冲抵承租人拖欠的租金。二,视为预付租金。预付租金是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前预付的租金,对于出租人而言,意味着债务,对承租人而言则意味着一种债权。因此,一旦承租人拖欠租金,其可以主张冲减。为此,为避免争议,笔者建议,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设计者,应当明确界定“首付款”性质(为首期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