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融资租赁纠纷,为什么要制定诉讼策略?这是由于融资租赁纠纷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融资租赁交易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多,融资租赁交易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有基本的主体,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 还有一些非基本的主体,例如担保人、回购人、融资人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纠纷,都有可能将租赁公司牵涉其中。
案例一
比如说我们代理的一个案件,在该案件中租赁公司是没有过错的,但是承租人和供货人发生了纠纷,承租人认为货物不对,要起诉供货人要求退货或者要求供货人帮助承租人解决一些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承租人就把供货人和出租人一起起诉了,租赁公司虽然没有过错,但是我们要跟着他们走这个程序,这样租赁公司就要就要花费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律师费的成本等,被动卷入纠纷,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注意点: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比较多,任何两方都有可能发生争议。
第二个方面:纠纷的节点多,既有物权纠纷,也有债权纠纷,这两个纠纷如果交叉的话会产生出更多的纠纷。
第三个方面:时间跨度长,因为融资租赁是中长期的融资,是资本性的融资,期限通常都在一年以上,3到5年,也有更长的合同。在较长的时间跨度之内,双方要靠一纸合同来履行权利义务,中间会有很多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人为因素的变化,都有可能产生纠纷。
第四个方面:区域跨度大,出租人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争议双方往往不在同一地域,信息不对称,租赁公司掌握情况的敏锐度不如当地其他债权人。
因此需要根据情况制定诉讼(仲裁)策略。
下面讲第一个问题:做好充分准备,把握最佳时机。
对一起诉讼而言,时间和时机是很重要的。在某些案件中,时间和时机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这就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起诉的时间和时机
当准备起诉对方时要考虑诉讼时效和法定期间,起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就需要分析这个案件到底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中间是不是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颁布以后,现在延长到了三年,过去是两年。在这么长的时间之内,如果租赁公司没有主张债权的话,诉讼时效有可能就会丧失。不过租赁公司现在经营都越来越规范,人员也越来越专业,在诉讼时效上几乎很少犯错误了。
另外,法律上的一些法定期间我们也是要关注的,比如说撤销权,合同的撤销权,有一年的法定除斥期间,如果超过一年撤销权就消了,所以需要分析这一年的除斥期间是从哪天开始计算,到什么时候结束。
对于租赁公司来说要关注这个这两个问题,何时起诉和起诉时机的把握,对案件最终的结果是有非同凡响的意义的。
案例二
曾经有一个客户,由于一些原因承租人欠租了,出租人找承租人商量,对方肯定是说遇到了什么样的困难,要想办法来还款,并且当地的银行都没有起诉。租赁公司就产生了犹豫,当时这个项目正好是我们做过租后尽职调查,了解到这个企业资产还是不错,当时我们也向客户建议起诉,马上采取保全措施,这样胜诉以后可以有财产可供执行。租赁公司就很犹豫,不希望跟客户关系变僵,希望能缓和处理这项目。由于这个合同约定每三个月一付,就等了三个月,结果到了第二个三个月到期的时候,承租人的情况是在不断恶化的。
然后到第二个三个月到期的时候,我们再上网一查,当地的银行已经起诉承租人,银行起诉以后采取了保全措施,该查封的都查封了,这时租赁公司决定起诉,在起诉了以后也采取了保全措施,但是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资产了。承租人银行账户都被冻结,不动产也被查封,我们去查封的时候已经是第好几轮了,这样对我们将来的执行就会是一个很大的困难,最终我们得到了一个胜诉的判决,但是执行确实是遥遥无期了。
大多数机构都会有一个考量,不希望和承租人的关系差,还是希望能够给承租人更多的机会!我们拿到一个纠纷的时候要考虑以下情况,可以给对方一个期限,也许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最好要双方进行一些协商,了解对方的情况,看对方还款意愿、还款能力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有没有可能在短期内弥补这个违约。
如果一直在违约,也许可以再分解一下,给承租人发一封律师函。如果在还是没有好转的话,最后再采取诉讼措施。因为在商业一个合同中,在诉讼以前其实都是友好的合作伙伴,如果不经过协商的程序,就直接诉讼的话,可能会加剧矛盾,造成激烈的对抗,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根据情况分解步骤,可以让违约方确实感到理亏,避免诉讼中的激烈对抗。
二,诉讼节奏把握的重要性
一个案件到底是应该快还是应该慢?还是在某个阶段要快,某个阶段要慢,都需要谨慎的斟酌和权衡。这个也是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在有抵押物的案件中,或者说查封物是不动产,在不动产会升值的情况之下,执行慢对债权人不是一个坏事,因为随着等待债权额也在上涨,因为有利息,执行标的物在升值,可能缓一缓就不要紧,因为有的时候时机是能够帮助解决一些问题的,有的时候人为的努力,可能时机不到的时候也不好解决。
案例三
再比如说我经手的一个案例,诉讼进行得很吃力,双方对抗性很强,对方找了很多的理由、借口,不希望还钱。 但是正好承租人被并购了,打算要上市,那就得把周边的这些麻烦事、诉讼都得清理干净。突然对方态度就转变了,承租人就希望尽快解决争议,他就主动提出来和解了。
总结: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绝大部分的案件应当以快为基本原则。在承租人已经出现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或者是经过分析承租人即将出现拖欠租金的情况,应该尽快准备诉讼,启动司法程序,避免拖延导致债权不能有效实现,这是一个时机的问题,我们说要把握好时机。
下面说就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充分准备
第一个方面就是法律的准备
1、首先要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和判断,这是进行诉讼准备时最基础的工作。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以及具体的司法原则,比如举证责任责任的划分等是不同的。所以首先要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各个问题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是否可以在一个诉讼中一并解决?
2、相关法律知识的收集和准备,司法解释、类似案例收集完整,以加强对案件的分析判断,在诉讼的过程中占据主动,这是一个法律的准备。法律准备一般来说由专业人士进行,公司的法务或者是外聘的律师。
第二个方面是证据的准备
对于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其实是打证据。对于法官来说,审理案件也就是审理证据。对于一个案件来说,客观事实是无法还原的,还原的只能是法律事实。而还原法律事实,主要靠证据。所以这就要求我们的当事人,具体的业务人员务必要增强法律意识,保留好第一手的原始证据材料,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每一个动作都要留有痕迹,要有充分的证据意识,以便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从而较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有些事情,在当时也许看不出其意义,但是经过时间的沉淀,在将来的某一天可能就会起到证据的作用。
案例四
我们现在正在处理的一起纠纷,其中一份补充协议对方不认账了,对方说这个这个补充协议图章,不是他们的,签字人也不是他们的。租赁公司仔细比对,发现这个图章确实是跟在租赁合同上签的图章是有差异的。
对方就一直不承认,不承认这个补充协议,那我们现在就得找痕迹了是吧?可能人员也调走了,谁也说不清楚当时这个合同是怎么签的。但是这个租赁公司有通过租赁公司的官方邮箱,发给对方的官方邮箱的函件,邮件中说根据我们的协商,我们已经起草好了补充协议,请你们确认,然后附上了这个补充协议的附件。
这就证明当时是磋商过这个补充协议的。发过去了,而现在我们看到的双方签署的对方不承认是他们图章的这份协议,跟出租人的这个业务人员发过去的是完全一模一样的,那至少说对方是确认过的。如果签署完了以后,我们再有一个邮件确认就更好了。 这个案子还没有起诉,我们想一想,如果打官司的话,这个证据的认定可能要费一些口舌。但是我们可以从这件事总结出来一个经验,如果租赁公司都留有痕迹的话,在这个案件中,可以是双方签完了以后,我们租赁公司再给对方发一封邮件说,非常感谢我们这个补充协议已于某月某日签署完成等等,如果有了这样的痕迹,我们相信从证据上就可以确认双方认可了这个补充协议,而且是双方正式签署的。
所以说作为一个租赁公司的业务人员也好,法务也好,或者说整个租赁公司的文化应该是养成一个良好的工作习惯,就是多发邮件,尤其是合同约定的邮箱,哪怕是谈了一次话,也要形成备忘录发给对方,这都是双方实际执行和合同的过程的客观痕迹。不能只看结论不看过程,认为反正没有签字,发也没有用就不发了。要形成这个好习惯。将来对于我们恢复这个事实的原状会有很大的帮助,互联网时代留痕容易。
我们准备证据要准备哪些证据?
1、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担保关系的证据,例如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咨询合同,他项权证,中登网的登记等等。
2、证明我方依约履行合同以及对方违反合同的证据。例如银行划款的凭证,承租人的还款凭证,我们的催收通知对账单等等。
3、证明对方违约行为给我方造成损失的证据。例如律师费的收据,银行的利息,差旅费的凭证。
4、其他需要证明的内容。例如产品验收报告、双方的往来信函等等。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提供,我们的目的是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达到证明目的,我们这一方是依照合同全面地履行了我们的义务,而对方出现了违约,我们说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并不是说所有的证据都要提供给法院,但是一定要提供给律师进行甄别使用。
需要把能补充完善的证据尽量去补充完善。现在我们打官司的话,融资租赁的纠纷,对方往往最大的抗辩是这个交易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因为现在售后回租做的量比较大,如果有争议发生了,打算要起诉的话,要把我们的整个资料整个看一下,对方如果要是抗辩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我们要从哪几个角度来证明我们实际上是一个租赁?从现在看到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看,法院最终确认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最大的理由就是租赁物不适格,有的情况下是没有租赁物,那这肯定就不是租赁,它就是一个借贷。有的情况下是租赁物不明确,没有明确的特定化的租赁物,有的合同里边就写了一个某某生产线,而那个生产线没有明确具体到是什么规格、品牌、型号的生产线。如果是这样的话,也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是融资租赁。如果我们发现了这些缺陷的话,我们要在采取诉讼措施之前尽量地去弥补。在还没有跟承租人最终处于对立状态的情况之下,有的情况是好协商的,去跟承租人落实租赁物清单,需要把租赁物明确一下,因为大多数情况之下是有租赁物清单的,但是也许租赁物清单是模糊的,达不到法律上认为是一个明确特定化的租赁物的情况之下,我们就可以去补充。
而且那个时候往往承租人也会配合的,得到他配合,我们把这个租赁物清单做好了,这个业务才是扎实的,真正的融资租赁交易,如果他再违约,我们是可以起诉的,如果不完善这个证据,我们贸然地去法院,法院认定我们是一个借贷的话,在借贷的情况之下,我们作为融资租赁设计的这个交易,也许有一些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比如说我们抵扣的手续费、保证金等等有可能就不被支持了。所以说这个还是要尽量的做到充分和完善。
第三个方面是财产情况的调查
我们诉讼的目的绝不是为了追求一纸胜诉的判决,而是为了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因此对对方进行必要的前期财产调查就是必要的。财产调查的范围包括对方的银行资金账户,动产以及不动产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对外享有的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调查仅限于合法手段,非法手段调查的结果,可能不被法院认可,还可能给当事人惹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当事人在委托非律师调查时应慎重。
第四个方面是诉讼方案的准备
1、证据的分析判断
把整套的证据或者说全部的原始材料做一个甄别,哪一些证据是必要的,哪些是充分的,哪一些是可以补充的,哪些是可有可无的等等,提供核心的证据,能够说明问题的证据把它筛选出来。
2、被告的确定
要考虑我们主要起诉的是谁,一般来说是谁有能力就告谁。我们有主要的对象可能是承租人,也许还有个保证人,有的时候承租人可能已经破产了,甚至是跑路了。为了加速进程的话,有可能直接起诉保证人就行了,否则把承租人也拖进来,送达就是一个问题。此外,可能和供货人还有关系。是不是供货不全?或者是我们出租人已经付了钱,但是承租人没有接货能力了,就不让他供货等等,这个情况是很很特殊的,我们就要考虑我们究竟是起诉供货人解除这个合同,要求他退款,还是起诉承租人,让他来还租金。
3、诉讼请求的确定(略)
4、管辖的确定
现在法院尤其是商业化程度高的地方的法院,法官的工作量太超负荷了。有很多法院到一定的时候就不收案子了,确实是审也审不完,这就涉及管辖的确定;我们要考虑级别管辖。我们是去基层法院还是到中院,还是到高院,如果基层法院负荷已满,可能会延迟,我们就要想办法往上级发院,我们的债权数额是不是能够达得到上一级法院的管辖? 等等,这个是要考虑的。
5、诉讼时机的选择
我们的证据是不是准备得足够充分?现在对方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时机?它有没有什么战略的机会等等。
6、要考虑一下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和对策,我们要做出一些应对。
7、要考虑是不是需要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还有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这是民诉法里边规定的一条具体措施。主要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这个是诉前财产保全,我们可以看出来,它适用于一种紧急的情况。据我所知,前两年北京的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用得比较少,我们融资租赁的诉讼中,如果去请求诉前保全,基本上是做不到的。但也有例外。
(2)诉讼财产保全,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是标的物采取限制, 诉讼财产保全是做的比较多的。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首先要提出申请,同时要附上财产信息,比如说银行账号、房产的所有权证明,土地的使用权证明,车辆牌照以及第三人证实确系被申请人到期债权等证据。另外就是要提供担保,比如说自有财产,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是找担保公司担保等等。过去这个提供担保对很多起诉的人来说是一个非常困扰的事情。曾经有的是有的法院只接受现金担保,若干年以前我们一个客户,那是真把1000万押到法院。现在有一个非常好的趋势,就是越来越多的法院都接受保险公司的保函,也就是保险公司的担保,而且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通了保全财产保险的保险。我们只要去保险公司去投保,花很低的钱。基本上法院都认了,这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当然了,按理说金融机构自己出一份保函也能够达到这个目的,银行金融机构出一个保函,法院是认可的,对于我们金租好多地方现在还不认,这个也需要我们去积极去争取。第三个步骤就是法院出具裁定,协同法官行使查封冻结等保全。我们当事人也好,律师也好,要积极发挥作用,设计一个保全的路线,查询被告的涉诉情况等等。
摸清楚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达到一个最高效的诉讼保全。根据我的经验,好的保全是成功的一半。确实是这样的,如果保全到了一个优质资产的话,我们就可以从从容容地走程序,逼迫对方着急。我们曾经有一次把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冻结了,那个上市公司就主动就出来推进程序,然后积极去解决问题。这个确实是非常有效。
来源: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
延伸阅读:2015-2017年度融资租赁涉诉案件分析
涉诉案件大数据分析
根据调研的大数据分析,2015-2017年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审级、租赁物、租赁类型分布情况如下:
涉诉地域分布
本次研究的涉诉案件,案件数量位列前八位的地域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
2015-2017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地域分布图
需要关注的是:第一,案件的地区化集中程度高,且通常与该地区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特定企业采取批量化诉讼直接相关。如,江苏省的案件总数为537件,其中,徐州市案件数量为202件,大多与当地的“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相关;苏州市案件数量为104件,大多与当地的“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相关。第二,自贸区案件发生数量较多,上海、天津、广东地区的案件数量直观体现了自贸区内资租赁企业试点政策放开后,融资租赁业务增长的同时,也引发法律纠纷增长。
涉诉审级分布
本次研究的涉诉案件,其一审、二审及再审分布占比情况如下图所示。需要关注的是:第一,该类数据相对客观的发映出当事人对于不同层级法院审判结果的接受程度。第二,结合年度因素来看,一审案件数量占比较小,二审(包括再审)案件数量占比高,且出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当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项下的上诉率相对较高。
涉诉租赁物分布
本次研究的涉诉案件,融资租赁所涉租赁物分布如下图所示。需要关注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项下的涉诉租赁物以“通用机械设备”租赁物占比最高(48%),其次是“汽车”(42%),而“其它”项下所涵盖的租赁物较为繁杂,如,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办公设备、医疗设备等等。
2015-2017 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物分布图
涉诉租赁类型分布
本次研究的涉诉案件,融资租赁类型分布如下图所示。其中,绝大多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所涉的租赁类型为直租,占比高达69%;其次,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类型也较为常见,占比约为18%。当然,我们在调研过程中,除前述两种租赁类型之外仍存有一些难以准确归类、概括的“其它”租赁类型。
2015-2017 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类型分布图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三大趋势
趋势一:宏观经济及产融政策导向助推融资租赁纠纷数量剧增
发生纠纷的融资租赁标的物集中于传统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机械设备等,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继而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产生冲击,故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尤其是与2014年、2015年之前相比较)。但伴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密集出台相关政策以鼓励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融资租赁将在农机、科投、文育、卫生及基础设施等诸多公共领域开展业务 , 并向电子信息、大生命健康、节能环保及新能源(绿色融资租赁)等高精尖产业布局,业务范围将加速扩展,产业对接进一步加快。受此影响,我们预判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数量将继续呈上升趋势,且纠纷将逐步延伸至新兴行业领域。
趋势二: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优化导致涉诉主体数量和范围扩大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为最大限度保障其权益,往往会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相关利益方纳入融资租赁的交易体系中,以尽可能降低融资风险。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因此,我们预计今后融资租赁公司为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展债务履行义务人、保证人的范围和数量将成为一种趋势,同时担保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复杂。
值得注意的是:在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中,出租人作为融资事物的提供方,具有明显的强势缔约地位,而承租人往往是资金短缺的一方,在缔约过程中话语权受限,这从相关纠纷中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大多为格式文本可以明显看出。
趋势三:融资租赁纠纷中的争议类型化与抗辩事由定型化并存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租人往往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识存在误区,导致其拒付租金的抗辩事由多为对租赁物质量异议、对回收租赁物余值异议、对租金数额异议;回购人受销售利益驱动,对回购法律风险预判及控制不足,导致其拒绝回购的抗辩事由多为对合同回购条件持异议、对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异议、回购条件异议、回购价款异议;保证人抗辩事由主要为保证合同效力异议。
附:融资租赁模式法律关系图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七大疑难点
疑难点之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实践中,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业务中存在缺陷或者瑕疵,导致在交易发生争议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否定,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投资合作、买卖合同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名实不符,归根结底其目的均为融资,亦即依靠资金产生资金,其核心特征就是弱化实体租赁物在资金生产中的功能和比重,使得资金的收益与租赁物自身价值产生了脱离。在此,虽然交易外观与融资租赁一致,但法律关系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这就需要分析繁复的交易结构和流程,抓住最核心的法律行为,理清各类法律关系,区分主次,准确认定法律性质。
疑难点之二:租赁物的保全查封问题
融资租赁交易涉及的租赁物往往价值较大,在排除承租人有支付能力而恶意不履行租金义务的情况下,租赁物可能是出租人最终抵偿损失的唯一财产线索。另外,若承租人资产状况恶化,其所现实占有的租赁物亦有可能成为各种债权人锁定的目标。故而,对于租赁物申请诉讼保全即显得尤为重要。
依据法律规定,出租人有权申请对租赁物直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但实践操作并不顺畅。就诉讼实务来看,一方面,法院在要求当事人提交保全申请时,通常会要求当事人仅就诉讼请求的价值予以具体量化,并以具体限额的方式提出;另一方面,甚至部分法官认为在融资租赁案件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申请人要求查封自身所有的财产存在问题,保全的范围只能限于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故不同意申请人要求直接保全租赁物的请求。故在实践操作中需要与法院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为下一步保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做出周全的准备。
疑难点之三:融资租赁出租人诉讼请求选择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融资租赁公司。在整个诉讼维权过程中,诉讼请求的设计尤为重要,只有提出的诉请正当合理,才有可能获得法律保护。但因为很多当事人对相关法律规定认识模糊,针对已到期欠租、未到期租金、租赁物的收回与处置等主要诉请,在实践中的提法五花八门,且陷入误区,如诉请不全导致重复诉讼,索要全部租金与解除合同一并主张,诉讼方向选择失误等等。
综合来看,在常规的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且符合租赁合同解除条件的案件中,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以“主张租金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保证人支付全部到期及未到期未付租金,并确认债务清偿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为主,以“主张支付到期未付租金、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为补充。具体而言,即在出现承租人及保证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结合租赁物的实际状况(流通性、通用性、拆除难度、回收成本等),可以适当考虑主张支付到期租金、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方案,以尽快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保全、处置租赁物,掌握主动权,防止租赁物发生转移、灭失的风险。
疑难点之四:出租人主张损失的范围认定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主要体现为如下九项:
(1)到期未付租金
(2)全部未付租金
(3)逾期利息、违约金
(4)滞纳金
(5)罚息、复利
(6)租赁物回购款
(7)应付未付其他费用
(8)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之间的差额
(9)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在目前处置租赁物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融资租赁业务的目的绝大部分是收取租赁利息而非通过处置租赁物取得盈利。租金是由租赁成本和租赁利息两部分构成的,所以,确保融资租赁公司主张租赁利息且得到法律支持是租赁公司利润的基础保障。上述各项主张在司法实务中是否被法院支持、在何种条件下会被支持等问题则需要逐一分析,本报告裁判规则一章中对此均有相关案例供参考。
疑难点之五:融资租赁物残值的司法判定问题
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租赁物价值的确定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第一,根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协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确认租赁物价值的计算方法;第二,在出现收回租赁物的情形时,双方共同选定或者通过法院选定的评估机构对租赁物价值进行评估;第三,在双方均不认可上述两种方式时,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处置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租赁物的价值。
上述方法中,前两种较易被理解和接受,对于第三种方法,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不同的理解。因为如适用该种方式,法院仅在判决书中认定判断租赁物价值的方法,而难以在审理阶段确定租赁物价值,亦将确定租赁物价值的程序延迟到了司法执行程序中。这与传统的判决的表述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在天津、上海的司法判例中,已经出现了认可该种确定租赁物价值方式的审判案例。
疑难点之六:租赁物抵押登记与抵押权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是对于租赁物善意取得的规定,但是将租赁物抵押登记等情形作为例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样的解释,目的在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安全,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公示效力,是出租人保障其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问题却随之而来——出租人到底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还是“抵押权人”,亦或是同时享有所有权和抵押权?《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仅明确该“抵押登记”可以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但是对于该“抵押登记”本身的效力却未作出规定。
对此,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有两种审判观点:一是,认可融资租赁关系,且出租人享有抵押权;二是,认可融资租赁关系,但出租人不能同时享有抵押权。实践中,也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然而,对于出租人而言,即使在法院不支持其抵押权的诉讼请求情况下,也应当选择恰当的诉讼请求,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债权。
疑难点之七:融资租赁回购问题
回购属于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的一种特殊模式,通常的理解是指回购人为担保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承诺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如承租人根本违约、租赁物灭失等),按照约定回购价款向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购回租赁物或债权。实务中,回购合同一般是三方或两方签署,而涉及诉讼时又会牵涉到回购合同或条款性质、回购条件成就、诉讼地位、回购价款等问题。因此,在融资租赁纠纷中回购问题较为复杂,为避免诉讼中的纠缠应在签署回购合同时就对合同相关条款加以完善,包括回购义务人、回购对象(租金债权还是租赁物)、回购条件(根本违约或租赁物灭失)、回购价格(计算方式及确定标准)。
融资以融资租赁公司为视角的十大建议
建议一:加强对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的资信审查
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前,出租人需要对各方资信及履约能力进行详细的调查。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要求承租人在履行中定期报送。
建议二: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充分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建议三:严格对租赁物进行筛选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租赁物在出租人行使取回权时还起到交易担保效用,出租人确有必要做好租赁物筛选工作。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产权人必须为出租人;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必须为独立物且具备可回收性;特殊动产的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必须进行公示。
建议四: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售后回租模式下,出租人尤其应当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转让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如,租赁物发票原件、采购合同原件、货款支付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对租赁物使用、运行状况以及租赁物上是否存在第三方权利等进行调查。调查租赁物是否有租赁登记、抵押登记信息,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转让手续。
建议五:加强对租赁物的监控
考虑到融资租赁模式下租赁物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建议出租人采取抵押登记、融资租赁系统登记、租赁物上贴附有效标识等多重手段,同时定期查看租赁物实际使用状况,防止出现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的情形。
建议六:重视租赁物交付环节
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出租人应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交付环节应将交接清单作为交易必备文件。交接清单不仅承载租赁物交付功能,还起到验收租赁物数量、质量的功能,避免后期承租人就租赁物的数量、质量提出异议。
建议七:完善融资租赁合同条款
出租人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保证金支付和抵扣顺序、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解除至租赁物返还期间的占用费、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司法文书的送达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义的条款。
建议八:谨慎采用私力救济
由于保全难和执行难,实践中,大量的债权回收都是通过融资公司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公司取回租赁物的,出租人在此时应知晓取回租赁物的私力救济边界,否则可能构成对承租人或第三人的侵权,亦可能构成妨碍司法强制措施。
建议九:建立规范的催收机制,启动司法催收宜早不宜晚
出租人应建立规范的催收机制,在承租人发生违约时应首先调查违约原因,确定合理的催收程序及程序期限,确定合理的催收方法。出租人自行催收无果需要采取司法途径时,应当机立断尽早采取措施,以防债务人财务状况急剧恶化,或被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先行主张权利,导致局面被动。
建议十:聘请专业律师制定最优诉讼方案
依据管辖法院的裁判规则、承租人的经济情况、租赁物的状况、租赁物残值及处置难易程度等因素,融资租赁诉讼中的诉讼请求设计多种多样,不同的诉讼方案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融资租赁纠纷专业性较强,数据显示大部分败诉案件中融资租赁公司并未聘请律师。因此,本着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建议融资租赁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制定诉讼策略代理案件。
诉讼请求的设计与选择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诉讼请求设计多种多样,不同的诉讼请求将导致完全不同的诉讼结果,出租人应根据租赁物的现状、承租人的履约能力、租赁物的变现难易度等因素设计合理的诉讼请求。通过对实务判例的大数据分析,出租人在诉讼中有如下诉讼请求可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