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4月)》给出了一个问题解答。
3.接受住宿服务,取得由财政部和总后勤部印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答:目前,企业依法取得的符合《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使用范围的军队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这个问题从实务操作角度是一个突破,此前大家普遍的理解是军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该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由服务提供方向购买服务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下,购买服务方如果仅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会被认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被认可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从而不允许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总后勤部修订颁发的现行《军队票据管理规定》(后联〔2011〕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这个问题一直困惑了很多纳税人。但是也有不少税务机关早就认可军队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北京国税网站12366的上述答复不一定代表北京市国税局所得税处的意见,具体大家可以进一步咨询所得税处。此前北京12366曾经就资管产品简易计税明确答复不需要备案,后来市局货劳处予以推翻,仍然要求管理人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