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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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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租赁公司骗取法院执行款真相调查!

  2016年11月4日,随着拍卖行落槌成交,泉州美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泉州美旗公司)在晋江的一块土地使用权拍卖成功,获得10550万元拍卖款。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称河北金融租赁公司)从中分得1500万元执行款。因为河北金融租赁公司高管朱彬是泉州美旗公司法人代表,泉州美旗公司其他债权人因此质疑河北金融租赁公司与泉州美旗公司相互勾结,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执行款,牺牲其他债权人利益。
  
  据一位被泉州美旗公司骗走2000万元工程保证金的受害者陈先生调查,发现以下三个方面事实:一、2009年2月28日,河北金融租赁公司与泉州美旗公司有签订一份《合作开发协议书》,双方还于8月28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但双方没有1.6亿元资金往来;二、河北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于2014年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泉州美旗公司,2016年11月11日双方在法院调解,确认被告泉州美旗公司欠原告河北金融租赁公司本金1.6亿元及截止2016年10月27日违约金为2.624亿元;三、河北金融租赁公司根据这份调解书参与泉州美旗公司财产分配,从泉州法院分配到1500万元。
  
  从表面上看,河北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法院调解书分配到1500万元执行款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河北金融租赁公司与泉州美旗公司之间虽有空头协议,却没有借款或投资之实,他们之间甚至没有1.6亿元的资金往来。所以,他们之间的诉讼有虚假诉讼嫌疑。
  
  不正常的调解书
  
  从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六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可以得到以下几个方面信息:一、这是一起“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这起纠纷发生在2009年。2009年12月28日,双方确认,被告泉州美旗公司拖欠原告合作建设资金1.6亿元及相应违约金,以1.6亿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截止2016年10月27日的违约金数额共计2.624亿元;三、这起诉讼是2014年起诉的,调解时间则是2016年11月11日;四、被告泉州美旗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朱彬。
  
  所有看过这份调解书的律师都认为这份调解书确实不太正常。律师说,河北金融租赁公司是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范围有严格规定,不可能包含房地产开发,而法院在调解书中却明确说明这是一起“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所以,这起诉讼的案由就会令人怀疑。
  
  律师还说,双方补充协议签订于2009年8月27日,那个时候,被告泉州美旗公司就承认自己违约了,而且到2014年被起诉之前都没有还过钱,原告怎么可能等到5年后才起诉呢?原告就不怕超过诉讼时效吗?这显然也不符合常理。
  
  律师接着分析说,这是一起普通民事纠纷案件,被告自认违约,双方一点争议都没有,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拖了2年才出调解书,远远超出了6个月的审理期限,这也不正常。
  
  律师说,这个案子最容易让人生疑的地方就是,案子起诉两年多都不判决,而被告泉州美旗公司的一块土地使用权刚刚拍卖成功,几天后双方就调解,很明显这是冲着那10550万元拍卖款去的。而且泉州美旗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彬是原告公司高管,现在还是河北金融租赁公司总裁助理,北京事业部总经理,完全听命于原告,就连被告泉州美旗公司的公章到现在都还由原告的人保管,这样原、被告不就等于是一家人。他们在玩自己告自己的游戏,需要什么文件和证据,自己盖章就行了。其他债权人怀疑他们互相勾结虚构债务是完全有道理的。
  
  通过以上几点分析,律师认为这起案件是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关键是看双方有没有真实发生债务关系,最直接的证据就是汇款凭证。他说,这起涉及1.6亿元的债务,法院不可能不审查汇款记录,如果是真的借贷关系或者真实投资,肯定会有银行汇款凭证。
  
  那么河北金融租赁公司究竟有没有给泉州美旗公司汇1.6亿元资金呢?这还得从河北省金汇科公司汇给泉州美旗公司的那笔增资款说起。
  
  验资证明1.6亿元是河北金汇科增资泉州美旗的资本金,不是河北金融租赁公司的钱
  
  晋江诚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给泉州美旗公司的一份验资报告载明,河北金汇科公司于2009年3月4日汇入泉州美旗公司工商银行账户16000万元,其中认缴投资款14000万元,购买股权转让款900万元,资本溢价1100万元。变更后,河北金汇科公司出资14900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99.33%,法人代表变更为朱彬。
  
  原告河北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给法院的证据应该就是这笔资金的汇款凭证。但验资报告已经说的很清楚,这笔钱显然不是河北金融租赁公司的钱。河北金融租赁公司如果还坚持说这笔钱就是其给泉州美旗公司的投资款,就有点强词夺理了。如果不是这笔钱,那河北金融租赁公司能不能把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8月28日汇给泉州美旗公司的1.6亿元的汇款凭证给大家看看?河北金融租赁公司肯定拿不出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汇1.6亿元钱,哪怕是为了走账,他们也没有。原告、被告、第三人河北金汇科公司同时隐瞒法院如此重要的验资报告,究竟想隐瞒什么?退一步说,河北金融租赁公司如果真有借钱给泉州美旗公司,完全可以直接汇款给泉州美旗公司,何必通过河北金汇科公司汇款呢?
  
  其实,河北金汇科公司投资泉州美旗公司这件事是这样的:河北金汇科公司投资了1.6亿元资金给泉州美旗公司,占股泉州美旗公司99.33%,这笔钱用于缴纳泉州美旗公司一个项目土地出让金,得到晋江一块279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泉州美旗公司第一期开发了其中的100亩,建起了近24万平方米的综合展览馆。后来由于泉州美旗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外债,该项目从晋江市重点项目变成路人皆知的烂尾项目。河北金汇科公司不甘心投资失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静是河北金融租赁公司副总裁,想通过虚假诉讼转嫁债务,捞回一点损失。因为河北金汇科公司本身就是泉州美旗公司的最大股东,没法直接告泉州美旗公司,所以才由河北金融租赁公司出面起诉,把这笔投资款说成是河北金融租赁公司委托其对外投资的。
  
  河北金融租赁公司众多高管玩的金融游戏
  
  据了解,河北金汇科公司是北京博信智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博信智公司)投资的一家民营企业,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500万元。北京博信智公司是唯一股东,法人代表是庞硕。其母公司北京博信智公司却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是两个自然人陆枫和王文静,法人代表王文静占公司40%股份。蹊跷的是,泉州美旗公司在晋江被法院拍卖的那块土地,买受人竟然是泉州美旗公司股东河北金汇科公司的母公司北京博信智公司。也就是说,泉州美旗公司的最大股东拿出10550万元钱买了自己子公司的一块土地使用权。然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静供职的河北金融租赁公司从中分配到1500万元。这样的玩法,恐怕我们普通人是没办法理解的。毕竟贫穷限制了我们的想象力。河北金融租赁公司几个高管把几个亿的资金就这么挪来挪去,就能产生效益吗?难道河北金融租赁公司的几百亿元资产就是这帮金融高手这么倒腾出来的?
  
  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北京博信智公司的股东王文静、陆枫,河北金汇科公司的法人代表庞硕,泉州美旗公司的法人代表朱彬,竟然都是河北金融租赁公司的高管。其中,王文静现在是河北金融租赁公司副总,朱彬是河北金融租赁公司总裁助理兼北京事业部总经理。
  
  河北金融租赁公司这么多的高管在外设立公司本来就够奇怪了,但据说这还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据公司知情人士透露,这些公司经营的业务和资金都与河北金融租赁公司有关。有个问题特别令人费解,就是这些高管开的公司盈亏算谁的。总不会赚了算自己的,亏了算河北金融租赁公司的吧?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些公司都是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跟河北金融租赁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他们经营的项目和资金来源又都与河北金融租赁公司有关,他们与河北金融租赁公司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真的让人搞不懂。到底是河北金融租赁公司利用他们违规经营,还是他们借助河北金融租赁公司这个平台中饱私囊?
  
  就拿泉州美旗公司这个案子来说吧!合作协议是河北金融租赁公司签订的,钱又是河北金汇科公司出的。投资失败后,亏了1.6亿元,河北金汇科公司好像一点事都没有,甚至还可以再拿出1亿多元竞拍子公司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这些资金到底是谁的,河北金融租赁公司几个普通高管能这么有钱?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河北金汇科公司到泉州投资,河北金融租赁公司到法院起诉,北京博信智公司来泉州竞拍土地等等,都是河北金融租赁公司副总裁王文静等人亲自操办的。王文静就像百变小鹰一样,谁又能分得清王文静是什么角色呢?真是雾里看花,似假还真啊!难怪有人说,这只是河北金融租赁公司高管们玩的一个金融游戏。但法律可不是游戏,法院也不是玩游戏的地方。他们这样玩就不怕玩火自焚吗?是谁给他们权利可以这么玩,又是谁给他们底气可以这样玩?
  
  剖析还原事情的真相
  
  一位资深律师分析说,这件事的真相最有可能是这样的:河北金租公司为了规避监管,利用公司高管在外设立各式各样的空壳公司,然后把钱打到这些公司,再通过这些公司对外投资,投资协议还是由河北金融租赁公司与合作公司签订,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借贷关系。为了资金安全,河北金融租赁公司让自己控制的这些空壳公司变成对方公司大股东,等本息全部收回后,再把股权过户给原股东。但监管部门不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这样操作,法律更不允许这样操作。他们这样操作将财经制度和法律置于何地?
  
  河北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中央三令五申严格控制银行贷款进入房地产领域,是绝对不会允许金融机构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的。河北金融租赁公司是一家非银行金融企业,却阳奉阴违,违背监管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投资失败后不但不吸取教训,还痴心妄想通过虚假诉讼弥补损失,应当受到法律严厉制裁。河北金融租赁公司高管们明明知道河北金汇科公司投资泉州美旗公司的资金有验资报告,还睁眼说瞎话,说河北金汇科公司投资款就是河北金融租赁公司的钱,那不是颠倒是非,黑白不分吗?这样的高管连一般的财经常识和法律常识都没有,还怎么经营一家年发放贷款几百亿元的金融企业呢?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河北省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应该是时候对河北金融租赁公司严加监管了。
  
  可遗憾的是,河北金融租赁公司从法院骗取了1500万元执行款已经涉嫌诈骗犯罪,这是没法弥补的。虽然这是一种单位犯罪行为,但河北金融租赁公司的法人代表徐敏俊和泉州美旗公司法人代表朱彬以及参与具体策划和实施的王文静等人都难辞其咎。虽然他们是咎由自取,但河北金融租赁公司这几年发展这么快,他们也算是金融租赁界的能人,犯了这么的低级错误,确实令人扼腕叹息。另外,河北金融租赁公司随意把16000万元和10550万元这么大两笔资金借给其高管公司使用,也要有个说法,否则也可能涉嫌犯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河北金融租赁公司这种法盲式的投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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