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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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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调整—我真的学了个假会计?

  清明节小长假一过去,人们又可以盼五一假期了,今年的这两个假期,因为一个政策热点而变得与众不同。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与《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以下简称32号文、33号文。其中32号文宣告着我们曾经烂熟于胸的“17%增值税率”暂时告别历史舞台,相应税率降为16%。当然除此之外,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1%税率的,税率也相应调整为10%,另外32号文中关于税率调整还有其余六项政策条款。至此,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认的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主体工程已尘埃落定,正式实施日期为2018年5月1日。
  
  企业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税金及附加三部分,其中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1%的税率降低影响将深入各行各业,尤其对制造业为代表的实体经济释放了积极信号,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增强商品竞争力,从而激发企业活力。当增值税改革引起人们广泛热议时,我们能看到一些理论探讨方面的不同声音随之出现。其中不乏一些人有这样的质疑:会计学和税法告诉我们,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包含在产品价格中,且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增值税率无论怎样调整,根本不会进入损益表,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从何而来呢?
  
  这样的观点理论上并没有错,我们先来复习一下:A公司采购原材料,购入价格100元,增值税进项税17万元,生产完毕以200元卖出去,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会计上采购进项税单独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独立于原材料入库成本,销项税单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样独立于主营业务收入,这就是典型的价外税,增值税全部在应交税金中归集核算,确实没有任何机机会进入利润表。17%税率下,最终交给税局的是17万元,即对增值额征税,16%的税率下,最终交给税局的是16万元。看起来跟企业半毛钱关系没有,但税率和利润的关系并非是一个简单的会计问题,经济学认为绝大部分商品的税收都是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的,这可能与会计上对于增值税最终承担者的认知相左。
  
  还是前面的例子:再假设A公司的客户是终端消费者,由于增值税税率下降,消费者获得商品需要支付的金额是显然降低的(由234元变为232元),我们知道只要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不极端(0或无穷),税率变动从“含税价格”上对需求量和供给量的改变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更多的消费者由于含税价格降低,对产品有更多的需求和偏好,那么会计上的直接体现就是销量增长、毛利增加。但现实生活中,一根冰淇淋不会在2018年5月1日后从5块钱变为4块9毛5。于是这就引出另外一种假设:税率的改变没有让最终产品的含税价格相应改变时,产品的销售价格就相对提高了,也就是说5月1日前,含税价格5块钱的冰淇淋,有4.27进入销售收入,0.73进入销项税,那么5月1日之后,由于税率降低1%,进入销售收入的金额就变成了4.31元钱。再从采购的角度来看,如果原始的含税冰淇淋浆料价格为3块钱,那么按17%的税率计入产品成本的金额为2.56元,按16%税率计入成本的金额为2.58元,可以看到即使在原材料含税价格同样不变时,企业单位产品还是因税率变动获得了0.02元的毛利增加。
  
  当然,税收作为政府调控的重要政策手段,其对于国民经济无论是宏观上还是微观上的影响,并非一篇文章或几个例子可以讲清的,即便有再强的理论支撑,仍需要在实体经济的应用中得以体现和评价。但片面、孤立的会计观点,往往不能作为拆解经济现象的有效途径。以复式记账法产生为标志的近现代会计,已经走过五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仍然以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作为主导,虽然不可否认会计的发展是在持续性地探讨和开发其决策有用性的功能,但会计口径与经济学口径始终且必然存在不小的差异。最直接的例子就是会计成本一定是交易价格中体现的资源价值,因此机会成本是从来不会在会计处理上体现的。
  
  再把话题拉回来,本次增值税改革涉及小规模纳税人的一系列政策调整,却是实实在在可以在财务报表和会计处理中看得见摸得着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上限由销售额50万/80万调整至500万元,且符合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这就意味着,从前无法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批小微企业,硬着头皮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计算销项税,但由于通常拿不到足够的采购进项税票进行抵扣(常见原因比如从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收购产品),企业承担了较大的税收压力。按照新规定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后,直接按销售收入3%计征增值税,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将大大减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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