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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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融资租赁模式法律风险分析

  农业企业因风险较大、信用不高等原因面临融资难的困局,为满足农业企业的融资需求,生物资产融资租赁应运而生。而近两年新疆兵团农业企业因受市场与自然双重因素影响,抵抗风险能力较差,信用评级不高,且缺少有效的抵押物,在利用传统融资方式时容易遇到阻碍;但农业企业也有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为化解农业企业融资难题,生物资产融资租赁应运而生。
  
  一、农业资产融资租赁概述
  
  (一)生物资产概念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且限于“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依照持有目的的不同,该准则将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即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即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即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依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而言,限于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动物与植物,不包括微生物。
  
  然而,并非所有的生物资产都适合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从一般交易情况看,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应具备权属清晰、所有权与使用权能够分离、具有公允价值或较为明确且稳定的价值、能够产生价值、可计提折旧、便于处置回收等条件。消耗性生物资产,如蔬菜、用材林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由于价值的不确定性等原因,不适宜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公益性生物资产,如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由于其流通性差,难以处置回收,也不适宜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当然,如果企业愿意承担以消耗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为标的物而带来的风险,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如无其他法律上的障碍,该合同也有约束力。但基于企业的逐利性,以消耗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交易十分罕见,故本文将以生产性生物资产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为对象,进行相关的研究与分析。
  
  (二)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交易结构
  
  生物资产融资租赁即以生物资产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因此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在于其租赁物的种类与以往不同。其交易结构与传统的融资租赁交易大体相似,但基于生物资产的自身特性及农业企业的经营特点,生物资产融资租赁在担保方式上有独特之处。从目前市面上的模式中,较常见的融资租赁交易类型有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厂商租赁等。已知的交易中,融资方多为已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生产企业,此类企业对直接租赁或转租生物资产的需求度低,故尚未出现直接租赁、转租赁的交易模式;而杠杆租赁多适用于租赁物价值巨大且风险较小的租赁项目中,生物资产因价值较小且风险较大,一般不会成为杠杆租赁的租赁物;因此,目前已知的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案例均采用了售后回租的交易模式。
  
  二、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合法性
  
  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特殊性主要在于租赁物,从其本质而言实际上就是讨论生物资产是否属于合法的融资租赁租赁物的范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不同监管机构主管的不同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其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的范围存在差别。
  
  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其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范围为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同时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与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其他会计准则。虽然生产性生物资产不适用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但单纯从《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来看,绝大部分生产性生物资产满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两项条件,实质上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与固定资产适用不同的计量方法,更多的是针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自身特性,出于保证会计对经济活动描述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考量而作出的调整。此外,《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也有特种用途动物、植物的分类,说明将生物资产以固定资产的方式计量并无实质上的障碍。因此,在对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固定资产进行解释时,应忽略会计上为保证真实计量而作出的调整,直接适用固定资产的定义,即满足上述两项条件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可包含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的范围。
  
  三、承租人主要风险的法律分析
  
  传统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承担的风险较小甚至可以忽略,但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交易中,由于生物资产的“有生命”特性,承租人也需要面临一定的风险,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孳息的归属问题。孳息是指由原物滋生、增值、繁衍出来的财产,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从一般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来看,大多企业以生物资产作为生产资料,有赖于其所产生的天然孳息直接出售或再加工出售以获取销售收入。就天然孳息而言,租赁权并非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在交易双方无特别约定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应由所有权人即出租人取得。
  
  四、出租人风险的法律防范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承担的风险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与租赁物有关的风险,包括权利风险,即出租人的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的风险,也包括物本身的风险,如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等;二是债权风险,即债权实现所存在的现实危险及潜在的未来危险。由于生物资产的特性及农业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这些风险在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交易中表现得更为突出,需要有针对性地予以防范。
  
  (一)租赁物价值变动风险
  
  融资租赁交易本身即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以确保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及利息,因此租赁物的价值直接影响着担保的效果。实践中,无论是直租还是售后回租交易,其租赁物一般为价值较高且稳定性强的资产,以实现租赁物担保租金债权的经济效果。因此,融资租赁交易往往不需要提供额外担保。但生物资产因其“有生命”的特点,容易因疾病、死亡等原因而毁损、灭失,且价值易发生变动,总体而言担保能力更弱,当租赁物的担保能力不足时出租人的债权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化解这一风险,在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可与承租人约定多种措施以保障担保功能的实现。
  
  实践中,由于生物资产容易面临重大疫情、病虫害的风险,以生物资产为生产资料的企业,往往会对其生物资产进行保险,当承租人无法提供其他担保时,以保险单作为质押物,将融资增信措施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相结合,不失为良策。
  
  (二)承租人无权处分风险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同时,“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因此容易发生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财产,侵犯出租人的利益的情况,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以公示的方式明确租赁物所有权归属至关重要。同时,由于生物资产单位价值较低,融资租赁交易时租赁物数量偏多,在公示方式上也需在成本与效益之间作出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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