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搜索:

不告知租赁物有问题,出租人应承担责任吗?

  市民张女士与他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但是事后发现出租人在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问题的情况下却故意没有告诉自己。就此事,张女士咨询律师,如果自己依此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法院能否支持?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17号楼

Copyright@2010版权所有:融资租赁名家讲堂-李鑫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202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