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本次董事会开展融资租赁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效。公司此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有效缓解资金面需求,拓宽融资渠道和改善融资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与冀银金融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独立董事:田洪、董国云、刘德雷
2017 年 9 月 27 日
(以下无正文,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田 洪董国云刘德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