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你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开展“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业务的请示》(信租报〔2017〕34号)收悉。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4第3号)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第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业务。
二、你公司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开展业务。
三、项目公司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相关文件和材料。
此复。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