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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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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之善意取得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应其特殊性,导致所有权及使用权常长期分离,这使得所有权应债权而脱离所有权人控制的情况下,往往会因一方(从目前判例看,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情况较多)对外处分或转让租赁物相关权利而引发纠纷,其本质实际是是一种他物权的善意取得情形。
  
  此类案例近年随着融资租赁合作模式的扩展而明显成上升比例。本文意在通过法律上善意取得制度及融资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对此类纠纷常出现的争议要件。
  
  2【案情简介】
  
  A租赁公司与B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C公司系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擅自将系争生产设备转让给C公司。D银行与E公司签订贷款合同,C公司与D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C公司以系争生产设备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B公司逾期支付租赁,A租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设备。
  
  D银行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租赁设备的抵押权。D银行主张设备上并无A公司的显著标识,亦未办理抵押或融资租赁信息登记,银行尽到了审慎义务,根据《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善意取得系争设备抵押权。法院认为,D银行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对应调查内容已履行审慎审核义务,客观上存在过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要件,不能获得抵押权。
  
  参考案例案号:上海一中院/(2016)沪01民终605号
  
  2【判决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是:租赁设备的抵押权是否成立。适用《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前提是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取得租赁物的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和188条,生产设备抵押权成立的条件包括:C公司有权处分该生产设备,抵押合同生效。本案中,B公司作为承租人对系争设备无处分权,其将系争设备转让给C公司系无权处分。C公司系B公司的股东之一,其对系争设备的权属情况应予明知,其购买行为显属恶意,不能取得所有权,故C公司将系争设备抵押给D银行并签订《抵押合同》亦系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关于设备抵押的约定系效力待定,现A公司作为所有权人对此不予追认,故该约定属无效。据此,D银行未根据合同取得系争设备抵押权。
  
  而D银行对抵押权是否能够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取得系争设备抵押权,法院认为,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应支付合理的价格,二是应为善意。
  
  本案中,D银行已发放贷款,故重点在于其在设定抵押时是否具有善意,作为专业金融主体和职业贷款人,理应具有完备的贷款交易经验和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故应将履行相应的审慎经营义务作为其善意的客观标准。
  
  法院认为,抵押合同中抵押物记载不完备,D银行对设备权属审查未尽职,对关联公司之间租赁设备买卖关系审查不够审慎。D银行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对应调查内容已履行审慎审核义务,客观上存在过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要件,不能获得抵押权。
  
  2【要件分析】
  
  通过上述判例及分析可见,融资租赁物的善意取得要件应当结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物权法》等规定,共同决定。
  
  一、租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要件: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二、物权法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故一方擅自处分融资租赁物导致纠纷的,若不满足上述要件,(租赁物妥善标识、妥善登记、合理价格、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妥善查询等)受侵害人可以提出相应抗辩阻碍案外人以善意取得制度得到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
  
  三、《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鉴于民事案件类比性的存在且目前确有融资租赁登记机构,故妥善的登记同样可以预防此类风险。
  
  目前,融资租赁交易登记查询系统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和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第3条明确规定:“银行等机构作为资金融出方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应当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以避免抵押物、质物为承租人不具有所有权的租赁物而影响金融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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