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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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是否有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目录第24项的规定,现决定:
  
  一、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按税种)金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审批,由设区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施,东莞、中山市比照执行;在地方税务系统,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同时比照执行。
  
  二、2000万元以上的审批,仍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实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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