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一、担保情况概述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以自身的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采取售后回租形式向融资租赁公司或银行申请融资,担保方式将采用由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信用保证、公司所持子公司股权质押、子公司资产抵押等途径。
2017年5月15日,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叶城水泥")与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融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期限为三年,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按季支付租金。本公司与国新融资签订《保证合同》,为叶城水泥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本次对外担保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219国道六公里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振芳
注册资本:叁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12月2日
经营范围:砖瓦用页岩开采;水泥的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砖瓦用页岩销售;石灰、石灰石粉生产及销售;矿粉生产、销售;水泥生产机械、配件加工、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余热发电;通过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毗邻国家开展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允许经营边贸项下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等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五种废旧物资的进口。
股权比例:公司持有叶城水泥100%股权。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叶城水泥总资产73,262.27万元,负债总额34,777.44万元,净资产38,484.83万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5,982.07万元, 净利润15,141.25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
1、保证范围及金额:双方同意,本合同的保证责任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租赁手续费、约定损失赔偿金、留购价款、迟延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包括预期收益)等全部款项、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履行除前述金钱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下称"其他义务")。主合同项下租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亿元整(小写:¥500,000,000.00元)。
2、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人确认该等变更无须另行征得保证人同意。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要求承租人提前履行债务,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同意的承租人应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主合同解除,则保证期间为因主合同解除而另行确定的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保证合同的独立性: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承租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而形成的债务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款约定为独立条款,不受主合同或本合同效力的影响。如果主合同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而被司法机关确认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则保证人应对司法机关确认后的法律关系项下承租人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5、保证责任: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也无论该等其他担保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亦无论该等担保是否是由承租人提供,保证人均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进行抗辩或向债权人提出任何先决或后续的条件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少付、延付或免除、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要求向其他担保人或承租人索偿或采取任何行动、提出抵销或反请求,也不得对承租人或其他担保人采取任何可能损害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权益及相关担保权益或与之进行竞争的行动。债权人有权对承租人的任何债务和其他担保权益进行债权人认为合适的处分,而无须通知保证人或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债权人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无效或减免。保证人与承租人或其他担保人之间发生任何纠纷的,均不影响债权人按照本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主合同的变更及权利义务的转让:保证人同意并确认:如主合同内容发生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租金数额、支付方式、付款账号、起租日、租金支付日、延
长债务履行期限等),无论该等修改、补充或变更是否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此均事先予以同意,并承诺仍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为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若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权利也随之全部或部分转让,保证人仍有义务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的受让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主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行为未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7、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叶城水泥与国新融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主要为满足生产经营需求,上述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长短期负债结构调整步伐,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叶城水泥经营情况良好,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对其日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对其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互保余额(按持股比例计算)为362,300.91万元,占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61.79%;具体如下:
1、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余额为350,612.36万元,占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59.80%;
2、子公司之间的互保余额(按持股比例计算)为11,688.55万元,占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1.99%;
3、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