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搜索:

林州重机为公司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展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7-0009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或“公司”)为更好地拓展客户资源,自2012年起,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销售公司产品,并为客户提供回购保证业务。该业务很好地促进了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提高了公司的业务销量。
  
  近年来,由于煤炭企业客户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煤炭价格持续低迷,给煤炭企业及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造成一定的困难,为更好地协调公司、融资租赁方和客户的关系,在三方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同意为部分煤炭企业客户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保证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一、业务概况
  
  2013年11月22日,公司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物买卖合同》和《回购及保证担保合同》,相关情况如下:
  
  1、联合出租方《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和《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共出资人民币301,000,000.00元(大写:叁亿零壹佰万元整),向公司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方《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其中,联合出租方各自承担的物件购买价款及所占总价款的比例分别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出资 300,000,000.00元,占总价款的99.67%;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出资1,000,000.00元,占总价款的0.33%。联合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以电汇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了林州重机。
  
  2、林州重机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合同项下联合出租方享有的所有债权。
  
  3、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反担保也做相应的顺延,为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提供保证。
  
  上述回购金额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额度内。
  
  二、担保展期情况介绍
  
  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5年12月10日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展期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上述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展期,期限为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38)和《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42)。
  
  因各方业务合作需要,公司拟继续为上述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展期;本次担保展期后,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的期限由2020年5月22日延长至2020年8月22日。另外,承租方为我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期限也顺延至2020年8月22日。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的该项回购保证余额为348,869,339.25元。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363073390;
  
  3、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5、注册资本:10120万人民币元;
  
  6、成立日期:1998年4月16日;
  
  7、住    所:灵石县南关镇董家岭村;
  
  8、经营范围:煤炭开采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关联关系情况介绍
  
  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之子郭浩在公司参股子公司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担任副董事长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和10.1.5的相关规定,公司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展期事项构成关联担保。
  
  五、公司提供本次担保展期的原因、必要性及相关风险
  
  1、受宏观经济和煤炭形势低迷影响,承租方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缓解还款压力,向联合出租方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和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还款展期,根据前期合同约定,公司为上述合同项下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和回购设备余值的义务。因此,公司需继续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展期。
  
  2、公司在促进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基础上,为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回购担保,最大的风险是承租方不能按期支付租金及利息,公司按合同约定回购设备余值,代其偿还租金及利息的法律风险。
  
  六、关于承租方的偿债能力及反担保措施
  
  根据客户目前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公司认为其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并要求其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71,275,515.4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的13.16%,占最近一期净资产的29.47%。其中: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为客户提供回购保证的金额为417,975,515.49元,为全资子公司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提供担保的实际金额为30,000,000.00元,为参股子公司辽宁通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短期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金额为34,300,000.00元,为参股子公司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实际金额为50,000,000.00元,为关联公司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实际金额为66,000,000.00元,为关联公司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实际金额为115,000,000.00元,为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实际金额为158,000,000.00元;上述担保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披露程序,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八、备查文件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17号楼

Copyright@2010版权所有:融资租赁名家讲堂-李鑫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202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