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处于创建规则的20年期间,整个行业处于幼稚阶段:交易规则刚建立,《合同法》出台不久,融资租赁业叫好不叫座。直到2011年,距离《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称《准则》)的发布已有10年,在业内人士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实现了对《准则》的合理解读,主要有以下四部分:
1. 名称值得商榷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和融资租赁是两种不同的交易,我国财政部只对特殊行业设立专门的会计准则,“租赁”不是特殊行业,而“融资租赁”是特殊行业。因此,名称应为《企业会计准则——融资租赁》。
2. 文化差异值得重视
在《准则》中,从英文直译过来的“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这句话,在我国既讲不通,更行不通。
因为我国的“租赁”按合同法第十三章是一种两方一合同的简单交易,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再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这就是所谓文化差异。在中国对这种要求的正确描述应该是:融资租赁交易在会计处理上应区分为融资租赁方式和经营租赁方式。
有些直译过来的科目与我国的会计科目脱节,例如:
未实现融资收益;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投资净额。
因此,在租赁和融资租赁领域的文化差异,也应引起适当重视。
3. 两种主线索值得关注
融资租赁是一种既设计资金,又涉及物件的综合交易。从交易的线索来看,有两种主线索:资金和设备。我国自出现融资租赁开始,交易中基本上以资金为主线索。在成熟的融资租赁市场上,交易中基本以设备为主线索。这种局面的形成,既有历史原因,也有文化差异。我国引入融资租赁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原始动机是引进外汇资金,遵循的是一条本金——利率——租金的路线,从基本理念到运作方式,和银行信贷的差别不大;
(1)先有本金;(2)再约定利率;(3)计算各期的租金,最后计算总的租金;(4)完成租金预算表。
这种以资金为主线索的融资租赁方式,在起租日以前,以完成租金预算表为目标。
在成熟的融资租赁市场上,例如在美国,融资租赁脱胎于租赁,租赁脱胎于铁路车辆的信托。信托公司发现,客户只对设备的使用功能感兴趣,对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并不特别关注。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这就构成了融资租赁的原始理念。
于是,遵循一条以设备为主线索的交易路线:设备——期租金——利益分享——入账。《准则》所反映的就是这种以设备为主线索的融资租赁。从基本理念到运作方式,和银行信贷的差别甚为显着:
(1)先有设备和各期的租金;(2)再约定折现利率;(3)各期的租金,用折现的方式推算租赁本金;(4)确定入账金额。
这样一种以设备为主线索的融资租赁方式,在起租日以前,以确定入账金额为目标。
4. 对未来的展望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正在修改中,《第21号》也必将修订。在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实情况下的出路不外乎两条:
首先,继续坚持以资金为主线索的方式,以银行资金渠道为主要业务,融资租赁的路将愈走愈窄;其次,走以设备为主线索的路,在非金融性服务上下功夫,融资租赁可能摆脱所谓“类金融业务”的尴尬困境。
在业内人士和会计专业人士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了10年的时间,实现了对《准则》的合理解读,悟出了融资租赁主线索上的一些道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其中包括行业属性的问题。
由于融资租赁是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国权威机构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并没有融资租赁这个条目。所谓金融业,乃是涉及货币流通、信用等经济活动的一个行业。而融资租赁的内涵非常广泛,某些以资金为主线索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解决方案,的确与银行业务有类似之处;但以设备为主线索的厂商租赁、销售商租赁、以及众多的项目租赁,统统戴上“金融帽”显然是不合适的。最近30年出现的现代服务业,恐怕是解决融资租赁行业属性最为合适的钥匙。根据我国权威部门的意见,现代服务业分为四个层次:
(1)流通部门;
(2)生产和生活服务部门,包括金融业、保险业、咨询信息服务业;
(3)科技文教部门;
(4)社会公共服务部门。
现代服务业是指以现代科技,特别是以互联网为支撑,建立在新的商业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上的一种服务产业。所谓现代服务业,既要改造和提高传统服务行业,又要发展新兴服务业。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同属现代服务业,恐怕是行业属性问题的最佳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