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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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嘉融资租赁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恒嘉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杜老志道6号群策大厦22楼2203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委任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文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亲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以代表该股东。如委任一名以上代表,则须注明每位受委任代表所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
  
  2. 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将寄予股东。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於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上。代表委任表格须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并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倘股东於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回论。
  
  3. 如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自或委派代表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持有人,惟如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该等联名持有人超过一位,则在上述持有人中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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