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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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8月15日上午直播兴业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邢利斌、李风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0日,兴业公司与浩博公司、联盛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兴业公司购买浩博公司原有的租赁物,再由兴业公司将租赁物出租给浩博公司和联盛公司,兴业公司支付租赁物转让款后,依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赁期限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保管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还约定:租赁物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00000000元整,租赁期限为三年,租赁物起租日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融资租赁合同》同时约定:承租人应支付租赁手续费人民币9000000元、租赁保证金30000000元,三方一致同意,该款项由甲方在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时直接扣收。若承租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以租赁保证金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应付租金、约定损失赔偿金、留购价款的顺序冲抵承租人对甲方的欠款。兴业公司与保证人另签订了保证合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浩博公司、联盛公司还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浩博公司、联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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