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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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确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条件

  日前,天津市商务委和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出通知,明确与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的准入标准。
  
  两部门明确,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无需行业准入,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办理企业经营范围增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商业保理业务,按现行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企业应遵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兼营的商业保理业务应与主营业务有关,在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时,参照商业保理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行业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的精神,天津市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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