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融资租赁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6年6月29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确认<融资租赁协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事前认可的意见
我们事前审阅了该项议案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会议文件齐备,相关资料齐全,同意提交会议审议。
2、关于《融资租赁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的意见
(1)董事会审议《关于确认<融资租赁协议>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之规定。
(2)此次交易有助于优化公司融资渠道及改善负债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
宁亚平 刘作毅 柴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