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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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电力将向东源曲靖追偿逾期未履行融资租赁还款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告,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为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国投曲靖发电”,现更名为“东源曲靖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东源曲靖”)向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兴业金融租赁”)金额5亿元、期限为6年的融资租赁提供了信用担保。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国投曲靖发电55.4%股权的议案》。根据公司与股权受让方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东源煤业”)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对上述担保约定如下:
  
  “东源煤业应通过适当方式确保于产权交易标的变更登记至东源煤业名下后180日内完全解除国投电力之担保责任”。
  
  就公司基于上述担保而可能于未来取得的对标的企业的追偿权,东源煤业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云煤化集团”)已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
  
  股权受让方东源煤业未能在股权受让工商变更办理完毕后180日内(2014年12月21日前)解除本公司之担保责任,且截至2016年6月20日仍未完成。
  
  根据东源曲靖与兴业金融租赁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IBFL-2013-069-HZ,简称“《融资租赁合同》”)以及《租金调整通知书》,2016年3月18日,债务人东源曲靖已按期足额支付《融资租赁合同》第9期租金,共计3,568.48万元。
  
  2016年6月13日,公司委托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担保事项向东源曲靖发送了律师函,就东源曲靖按期足额支付《融资租赁合同》第10期租金以及尽快解除国投电力担保责任事项表示了严重关切,该律师函同时抄送东源煤业及云煤化集团。
  
  截至2016年6月21日,东源曲靖未能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还款义务。2016年6月22日,公司收到兴业金融租赁发来的《代偿租金通知书》(2016年第58号)。
  
  国投电力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担保人,将与兴业金融租赁就担保事项做好协商处理工作;同时公司将向东源曲靖追偿,要求东源煤业及云煤化集团承担反担保责任,并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障公司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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