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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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融资租赁仲裁进展情况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进展情况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变电气”、“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6]沪贸仲裁字第137号《裁决书》,现将相关仲裁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申请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租赁”)与案外人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招银租赁与保变电气(被申请人)就该合同签订《保证合同》,后因乐电天威公司违约,招银租赁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仲裁申请(有关本案情况详见2015年3月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2016年4月13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就上述争议仲裁案作出了[2016]沪贸仲裁字第137号《裁决书》。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被申请人为乐电天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欠付申请人第十五期租金余款人民币13,173.37元中的49%即人民币6,717.40元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申请人为乐电天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欠付申请人的第十六期至第二十期租金人民币52,196,670.85元中的49%即人民币25,576,368.72元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申请人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逾期租金的日万分之五为计算基数,向申请人支付自逾期日至乐电天威公司破产清算受理日前一日(即2014年12月16日)的违约金中的49%,即人民币28,251.25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7,157元由申请人承担5%即人民币12,857.85元,被申请人承担95%即人民币244,299.15元。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仲裁费,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本案件仲裁费的95%即人民币244,299.15元;
  
  (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一)、(二)、(三)、(四)项所涉被申请人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支付完毕。
  
  本仲裁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公司本次公告的仲裁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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