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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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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政策摘要解析(仅供参考)

  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总体来说,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基本上是之前试点阶段的延续。全面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且并未进一步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和“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但是,对本通知前已发生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需注意相应的过渡政策。
  
  同时,金融服务(银行)营改增将会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市场竞争力产生直接影响。目前,金融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具体操作方式和效果我们现在还不太清楚。融资租赁行业除研究本行业的营改增政策外,应密切关注金融服务营改增的执行情况,以及对融资租赁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此外,全面营改增也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交易结构和定价政策产生重要影响
  
  以下是全面营改增政策中有关融资租赁行业相关规定的整理与摘要,理解或有不同,仅供参考。
  
  一、定义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二、税率
  
  三、销售额的确定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①融资租赁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②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2、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即征即退政策参照本条)
  
  1、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即征即退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2、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参照销售额关于实收资本、注册资本的规定确定是否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五、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过渡政策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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