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业和金融租赁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均可税前提取1%坏账准备金,体现税收政策公平。
(二)鼓励实体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加速折旧或按会计准则规定缩短折旧期限,几所得税递延负债,延迟纳税。
(三)按照税收政策规定, 不同时具备不垫款,不要(增值税)票,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的委托销售或委托代购的系应税货物的应税行为,受托人系增值税纳税人。提供资金的委托人(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为资金融通的应税行为,适用金融保险业缴纳差额营业税,营改增后适用金融业的增值税。
(四)融资租赁标的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即承租人系政府或非盈利的公共服务机构如海关,商检,质检,海监,消防,工商及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税负超出3%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降低政府管理及执法监督所需设备设施的采购成本。
(五)建立公司化的区域性或专业化应收账款交易平台,发挥多层次多品种资本市场配置资源,加速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采供链和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变现和资产流转,促进其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