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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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资产流转法律小讲堂

  近日,市金融局、市商务委组织召开了融资租赁资产流转相关法律事宜论证会。来自市高法院、滨海新区法院、市律师协会、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的有关专家和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中征动产融资登记公司的法律专业人士以及租赁行业法律专家针对融资租赁资产流转的合法性、流转中涉及的权属种类、法律特征、风险节点等问题进行研讨。
  
  与会专家认为,宏观上租赁资产流转的类型主要包括租赁物的物权转让、租赁公司股权转让和应收租赁账款债权转让。当前融资租赁业发展很快,最高法针对相关法律滞后的情况,先后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租赁物残值包括强制执行的破产资产要充分发挥物权效能,目前缺少退出机制,资产流转解决了租赁物残值和破产资产的退出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专家表示,租赁物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有两层作用。
  
  一方面构建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进行融资,没有合格的租赁物,就不能建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是对租金债权的担保,当项目出险时,租赁公司可以收回租赁物变现以抵偿承租人未偿租金。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租赁资产流转已经具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都为融资租赁资产流转提供了法律基础。
  
  此外,与会专家还提出建议,融资租赁资产流转除了提供流转功能和相关中介服务之外,还应包括租赁合同形成之前的信息采集、公示、租赁企业间的对接功能。本次研讨效果显著,为下一步推动融资租赁资产流转平台的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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