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对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界来说可谓是蓬勃发展的一年,国务院针对行业的利好政策也是可以载入里程碑的一年。但是2015年底开始,e租宝事件的发酵,对整个行业已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影响了整个租赁业健康发展。“e租宝”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其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本名不副实。整个事件错不在融资租赁,希望各界人士对融资租赁有正确的认识。
“e租宝”非法集资真相浮出水面
日前新华社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办案民警、主要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企业进行了深入采访,还原了钰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钰诚系”)利用“e租宝”非法集资的犯罪轨迹。
办案民警介绍,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然而,“e租宝”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其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本名不副实。
“我们虚构融资项目,把钱转给承租人,并给承租人好处费,再把资金转入我们公司的关联公司,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丁宁说,他们前后为此花了8亿多元向项目公司和中间人买资料。
“据我所知,‘e租宝’上95%的项目都是假的。”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监雍磊称,丁宁指使专人,用融资金额的1.5%-2%向企业买来信息。
“e租宝”对外宣称,其经营模式是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
事件影响:
银行:
兴业银行暂停各分行通道类融资租赁业务合作
2015年12月15日,兴业银行内部文件显示,为切实防控目前一般性融资租赁公司“通道类”业务存在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暂停各分行与一般性融资租赁公司(不包括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各类型“通道类”银租业务合作。
招商银行收紧融资租赁通道业务
2015年12月25日,招商银行下达通知,在全行范围对融资租客户提出风险管控措施,严格融资租赁公司授信准入,并提出以下三点要求:
(一)仅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和央企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合作;
(二)央企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纳入央企在我行的集团统一授信管理;
(三)严禁与民营和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往来,已有授信和通道类合作的尽快压缩退出。
另外,要求各分行清理存量融资租赁业务,根据融资租赁公司及相应承租人的风险情况对存量业务按风险大小分类定级,建立融资租赁公司授信合作台帐,一户一策制定退出计划。其中,民营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期限与贷款期限错配业务、存在币种错配汇率风险业务等要求重点压退,并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平台融资集资的情况。
据多名银行业内人士证实,至少已有5家银行全面收紧、甚至暂停类似业务的银行。同时,穿透融资租赁通道,涉及异地授信,审批权限被上收总行。
根据一接近E租宝事件的机构相关人士分析,如不是因为E租宝事发,导致关联融资租赁公司相关租赁资产被卷入,并将银行牵连其中,类似上述禁令性通知或许会来得晚一些。
金融行业:
自从e租宝被查之后,金融业很多类型的公司都受到“牵连”了,首当其冲的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其次是投资类公司等,而且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也逃不了被暂停注册的危机。
北京上海等地暂停投资类企业注册波及多类公司
1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发布一份“业务通知”,称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的管理工作,加强源头防范和风险防控,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暂停投资类企业登记注册。
“融资租赁”被纳入这份“业务通知”的“暂停核准”和“暂停登记”的范畴之内。此前,上海、深圳都暂停了互联网金融类别公司的注册登记,但融资租赁业并没有被列入其内。
同类消息不止北京有。据报道,上海近期也已暂停了互联网金融等金融类公司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金融信息服务”、“金融外包”等字眼的,也被包含在暂停之列。深圳也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商事登记注册。重庆2015年12月29日出台的《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立出“十项军规”,即便可以注册P2P网络借贷平台机构,也暂时不能开展业务。
法律界内部人士认为,北京市对投资类企业注册采取收紧策略可能与两方面有关,一是互联网金融领域P2P这块最近出的几件事。如像e租宝这类P2P公司的商业模式背后,会有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投资担保公司这一类型的主体,在参与线下的运作。另一方面,收紧政策或与目前线下各类投资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的问题相关。
投资者:
“钰诚系”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涉及投资人众多,且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经营交易数据量庞大,仅需要清查的存储公司相关数据的服务器就有200余台。
据办案民警表示,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警方初步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e租宝模式本身就违背了金融逻辑
e租宝所谓的A2P模式,即A2P(即资产对个人)模式,以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为基础业务。投资人来取代了原来的借款者,因为这里原来的贷款人已经有分不清最终借款人的感觉,投资者更像是在买类金融企业发行的某种理财产品,它跟这些类金融企业仅仅是充当借款人推荐者这样的P2P模式不同。事实确实如此,类金融企业名义上并非向投资人举债,亦不会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而是转让其债权或资产收益权,签订债权转让或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投资者并不是借贷给类金融企业,而是以某个价格受让类金融企业的债权或资产收益权。在当前我国经济现状和信用风险的宏观环境下,以融资租赁这种本来相对低息的资产类型,却能无限量供应给投资者百分之十几收益率的投资资产,本身就违背了金融逻辑。
正视错误,减小伤害
此前,中国租赁联盟召集人、经济学家杨海田对媒体说道:e租宝的行为与融资租赁没什么直接关系。一些银行的做法将给租赁业带来负面影响,也将影响自己的形象和信誉,建议谨言慎行。————中国租赁联盟召集人:杨海田
“e租宝”对融资租赁的伤害虽然是间接的但伤害的深度不亚于在业界施放了一颗原子弹。有人说“e租宝”出事让融资租赁行业躺着中枪。实际上当原子弹爆炸时,不管你是站着还是躺着,都避免不了被严重伤害。其所涉及的“商业模式创新”多数与融资租赁有关,都在被刑侦范围之内。其非法集资问题、租赁资产造假问题、虚构租赁资产问题、庞氏骗局问题都和融资租赁捆绑在一起。————现代租赁网版主:沙泉
总结:
两方面思考,一方面是在P2P在监管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该核实平台自身运营情况,强化风控意识,合规运营。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加快进度,尽快出台办法。填补监管空白,明确监管部门和职责,杜绝遏制P2P风险高发、老板跑路情况。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要区别于一般企业。金融企业对象是民众,再好再健康的金融企业,稍有风波或者一个负面消息,都可能引发挤兑等风险。在查处时一定要掌握好度、注意策略。一个基本要求是尽快查清事实并尽快下结论定性。如果确实存在违法经营行为,那就应该迅速冻结账户资金,防止转移携款外逃。如果不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就应该立即澄清事实真相,让客户放心,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尽快终结风波。
总之,对金融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严格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因为e租宝事件让融资租赁背负骂名。